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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信诈骗后借亲友账户转账被骗能否理赔?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1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遭遇电信诈骗后,因受骗误以为自身账户异常,借用亲友账户中转转出的被骗资金,是否属于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的理赔范围?同一起保险事故的免赔额能否重复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10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若保险格式条款未明确约定被骗资金必须从被保险人本人账户直接转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操作,应当按照普通公众的通常理解解释条款,借亲友账户中转的被骗资金,只要实际所有权属于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受害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2. 同一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已经在其他损失理赔中扣减过绝对免赔额的,不得就同一起事故的其他损失重复扣减免赔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申某春向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包含保额50000元的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特别约定电信诈骗责任项下绝对免赔额3000元,赔付比例70%,保险期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2024年10月25日,申某春遭遇电信诈骗,被骗分子误导误以为自身银行账户异常,需通过“安全账户”转账,遂将39400元转入女友刘某玲账户(转账前该账户余额为0),指令刘某玲将该笔款项转入诈骗人员指定的张某账户。当日申某春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就申某春被诈骗案(总损失60493元,含案涉39400元)立案侦查。

申某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申某春直接转出的16494元损失(已扣减3000元免赔额,赔付9445.8元),以案涉39400元系通过案外人账户转出、非本人操作为由拒赔该笔损失,申某春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申某春通过女友账户中转转出的39400元被骗资金,是否属于案涉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免赔额是否应当重复扣减。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保险条款仅约定“被保险人因电信诈骗通过银行转账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即属于保险责任,并未限定资金必须从被保险人本人账户直接转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操作;其次,案涉39400元实际来源于申某春,刘某玲未因该笔转账产生任何损失,公安机关也已认定申某春为该起诈骗的唯一受害人,该笔损失本质上属于申某春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符合投保人投保的合理期待;再次,保险公司已经在同一起诈骗事故的其他损失理赔中扣减过3000元免赔额,不得重复扣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某春支付理赔款27580元(39400元×70%);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106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遭遇电信诈骗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报案时需完整陈述全部被骗金额、转账路径(含中转账户信息),留存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聊天记录、全部转账凭证等材料,避免因报案信息不全后续被保险公司拒赔。
  2. 投保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类保险时,重点查看保险条款中关于“个人账户范围”“转账操作主体”“资金路径”的约定,如有模糊表述可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3. 若因特殊情况需借用他人账户中转资金的,尽量留存完整的指令沟通记录、中转账户转账前的流水(证明中转账户余额为0、资金权属清晰),避免因资金权属不明被保险公司拒赔。
  4. 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后,可先核对拒赔理由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若保险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法院会优先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被保险人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同一保险事故涉及多笔损失的,需注意核实保险公司扣减的免赔额是否为一次性扣减,同一起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不得多次重复适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