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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有小失误已整改能拒付承揽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2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人完成广告制作等承揽工作时出现小失误但已及时整改,定作人能否以自己未收到第三方客户尾款为由拒付承揽费,还要求承揽人承担自身的经营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274号生效判决分析:定作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承揽费,也不能在无实据的情况下要求承揽人承担自身对第三方的经营损失。 首先,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工作存在瑕疵的,优先适用整改、重作等补救措施,只要承揽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工作成果符合使用要求,定作人就应当按约定足额支付承揽费,不能仅以曾经存在的瑕疵为由拒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其次,定作人主张的第三方客户未付尾款、对第三方的赔偿等损失,属于定作人与第三方的其他合同关系范畴,与案涉承揽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该类损失的,必须同时举证三个要件:一是损失已实际发生(而非预期利益损失)、二是损失的唯一直接原因是承揽人的工作过错、三是双方事前明确约定该类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该类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何某平与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图文广告设计室(以下简称某某图文)长期存在广告制作承揽合作,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仅通过微信约定项目内容、价款等。2024年双方合作了多批商铺广告制作项目,合作过程中某某图文曾出现接线错误、灯光颜色不符等小失误,均已完成整改。后双方因款项结算发生争议,某某图文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平支付欠付的承揽费9123.24元,一审法院经核算后判决何某平支付欠付承揽费5330.8元。

争议焦点:何某平以某某图文的工作失误导致自己未收到第三方客户尾款、产生21684.56元经营损失为由,能否拒付案涉承揽费并要求某某图文赔偿该损失?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其次,何某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1684.56元损失已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该损失与某某图文的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某某图文已对工作中的失误完成整改,何某平应当按约定支付欠付的承揽费。

裁判结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何某平的上诉,维持原判,何某平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图文支付承揽费5330.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27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类交易(包括广告制作、定制加工、装修施工等)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工期要求、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微信、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2. 承揽人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工作失误,要第一时间完成整改,留存好整改后的验收照片、与定作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防止定作人以此为由恶意拒付承揽费。 3. 定作人若认为承揽人的工作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包括实际赔付的转账凭证、第三方的索赔函件、损失与承揽工作过错的因果关系证明等),无实据的损失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 不同合同关系的责任相互独立,定作人不能将自身与第三方的合同违约损失随意转嫁到承揽人身上,除非双方事前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