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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被欠薪能否要求被挂靠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9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筑劳务领域,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后,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带工人施工的工头,工头被欠付劳务费的,能否要求被挂靠的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94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合同相对性是民事法律的核心基本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突破合同关系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本案中,与陈某新直接对接、出具欠条的主体是蔡某权,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新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约定,陈某新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其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特别规定,其中关于被挂靠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的条款,适用前提是权利主体为“农民工”,且欠付款项的性质为纯粹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陈某新并非单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而是组织多名工人施工的工头,其主张的3万元款项中包含自身收益及工人工资,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对应的具体农民工名单、工时核算依据及工资标准,不符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体条件,因此无法依据该条例要求被挂靠的劳务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虽纠正了一审关于“承揽关系”的认定,明确蔡某权与陈某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但劳务关系的认定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劳务公司担责的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蔡某权借用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武汉江夏智造园项目的钢筋施工工程,双方约定蔡某权按工程款的4%向劳务公司支付管理费。承接工程后,蔡某权将其中部分钢筋劳务分包给陈某新,陈某新组织多名工人完成了相应施工内容。

2021年8月31日,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曾向陈某新转账支付3万元。2022年8月30日,蔡某权向陈某新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陈某新江夏智造园项目工资3万元。因款项一直未付,陈某新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权与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3万元劳务费。

争议焦点

1. 蔡某权与陈某新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 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3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法律关系定性:陈某新在案涉工地提供钢筋绑扎劳务,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并非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要件的承揽行为,即便双方按工作量计酬,也属于劳务合同的常见计酬方式,因此一审认定承揽关系错误,二审纠正为劳务关系。

关于劳务公司的责任:首先,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新无直接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陈某新系组织工人施工的工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工,其主张的款项包含工程利润,且未提供被代领农民工的名录、工时计算依据等证据,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条件,因此劳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鄂01民终99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蔡某权向陈某新支付劳务费3万元,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94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提供劳务的个人尤其是农民工而言,尽量直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留存好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仅与个人包工头对接,导致后续维权时无法向有偿付能力的公司主张权利。

第二,对于组织工人施工的工头而言,要单独建立工人考勤台账、工资核算表,由每名工人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好与发包方的结算凭证。若后续发生欠薪,若能明确举证欠付款项全部为农民工工资且对应具体人员、工时,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被挂靠的劳务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大大提升维权的成功率。

第三,对于劳务公司而言,出借资质给个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一旦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情形,还需要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风险极高。建议公司规范内部管理,严禁资质挂靠行为,对项目用工直接进行管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实践中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经常引发争议,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务关系侧重提供劳务的过程,受雇方需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指挥;承揽关系侧重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方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有差异,建议当事人在交易前明确合作性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