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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给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9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954号生效判决解答: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导致该个人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工资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木工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黄某,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行为。即便该公司曾向王某发放过部分款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王某的全部劳务费,且其对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审核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依法应对黄某欠付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真实案例

2023年1月,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武汉某产业园项目木工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黄某。王某受黄某雇佣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为350元/天,加班费另行计算。

施工期间,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陆续向王某发放部分款项,但其中部分款项为代其他工友代收的工资,王某实际收到个人劳务费21842元。2024年1月5日,经王某与黄某结算,黄某尚欠王某劳务费32785元,黄某当日出具欠条并签字捺印确认。

后王某多次催要欠付劳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向王某支付劳务费3278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按工资表足额向王某发放工资,王某代收工友工资的证据不足,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武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某某建设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黄某,对农民工管理及工资发放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理据充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95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市场资质管理规定,严禁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不仅会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还需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得不偿失。同时,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农民工考勤、工作量、工资标准等信息,确保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账户,严禁由班组长或其他个人代领代发,避免因代发引发的工资拖欠纠纷。
  2. 对农民工群体而言,务工时应尽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日常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条、结算单、欠条、与雇主/施工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欠薪,除向直接雇主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主张工资清偿责任,拓宽维权路径,提高维权效率。
  3. 此外,本案中施工企业虽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但因工资表与农民工实际务工情况不符,法院未采信其已足额支付工资的主张。这也提醒施工企业,工资发放记录必须与实名制考勤、工作量核算等证据相互印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