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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写了劳务公司收款,建筑公司打款后还需给包工头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99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包工头以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合同但未加盖公章,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载明的劳务公司账户支付劳务费,是否视为有效履行付款义务?包工头还能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剩余劳务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998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关于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虽然案涉劳务合同抬头写的承包方是劳务公司,但合同上没有加盖劳务公司的公章,只有实际施工的包工头阙某签字,且劳务公司既没有授权阙某签合同,阙某也不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同时后续的结算也是建筑公司直接和阙某办理的,因此法院认定阙某才是案涉劳务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有权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劳务费。

其次,关于付款效力:虽然阙某是实际合同相对方,但案涉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户是劳务公司的账户,这个约定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劳务费打到劳务公司的账户,属于有效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劳务公司收到钱之后有没有足额转给阙某,属于阙某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和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只需要在欠付的劳务费范围内对阙某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结算的含税总劳务费是229万元,建筑公司已经向指定的劳务公司账户支付了案涉Y8木工劳务的费用225万元,所以仅需再支付剩余的4万元即可。阙某主张的15万余元差额,属于劳务公司截留的款项,不能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阙某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利香颂K14地块Y8木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抬头载明的承包方(乙方)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也约定为该劳务公司的账户,但合同落款处没有加盖劳务公司公章,只有阙某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阙某组织班组完成了约定的木工劳务施工。2021年7月28日,阙某与建设公司直接办理了结算,双方确认案涉木工劳务不含税金额为2207096元,增值税金额为82905元,含税总价为2290000元。

施工期间,建设公司陆续向合同约定的劳务公司账户支付了案涉项目的多笔劳务费,其中就案涉Y8木工劳务共计支付225万元。阙某实际收到劳务公司等主体转来的劳务费共计2056715元,认为建设公司还欠付150381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劳务合同虽载明承包方为劳务公司,但未加盖劳务公司公章,阙某并非劳务公司员工,劳务公司也未授权阙某签订合同,且结算由阙某与建设公司直接办理,因此阙某是案涉劳务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有权主张劳务费。

但合同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为劳务公司账户,建设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有效履行付款义务,劳务公司收款后是否足额转付给阙某,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建设公司无关。建设公司自认已付225万元,尚欠4万元,故仅需支付4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阙某支付劳务费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998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提供劳务的包工头、班组负责人来说: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抬头的主体和收款账户信息,如果约定收款方是第三方劳务公司,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流转周期、截留责任,尽量争取要求发包方直接将劳务费支付至本人或自己控制的账户,避免款项被第三方截留后维权困难。尽量不要随意借用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主体认定耗时耗力,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如果遇到劳务公司截留劳务费的情况,可以以不当得利或合同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劳务公司,要求返还截留款项。
  2. 对于发包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签订劳务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个人签字,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劳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合同上加盖劳务公司公章,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与个人成立合同关系,带来用工责任、税务风险等不必要的麻烦。付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保留好完整的付款凭证、发票,备注清楚项目名称和对应款项,避免出现重复付款、付款无效的问题。
  3. 此外需要注意,劳务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价款为含税价,收款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付款方也不能以“价款不含税”为由拒绝承担税费,这也是本案中阙某的上诉理由之一,但因结算表已明确含税总价,法院未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