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授权前还能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知民终1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著作权授权之前,且上游授权方未明确将对应时间段的诉权转让给原告的,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知民终102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核心在于审查原告是否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是否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实体权利,具体可从两个维度判断:
第一,从时间匹配维度看,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取得涉案作品的实体权利,则不存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3年6月,而原告直至2024年5月才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授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无任何实体权利,自然无权就该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从权利转让维度看,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公法性权利,必须依附于实体权利存在,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单独自由转让。即使上游权利人出具“将维权工作转让给原告”的说明,若上游权利人本身未取得对该时间段侵权行为的追诉授权,或未明确将诉权与实体权利一并转让,该说明也不产生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上上游著作权人给上游公司的授权仅为“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对外许可使用”,未包含诉权转让权限,上游公司自然无权单独转让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主张武汉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8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其享有的放映权,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TV停止侵权、删除作品、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216.7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权利链条完整,KTV构成侵权,但因KTV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许可费、无主观过错,故判决KTV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KTV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权属存在瑕疵、属于商业滥诉等。
争议焦点
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权针对案涉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3年6月,而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才取得涉案作品的授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取得实体权利,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其次,上游授权方取得的授权仅为专有使用权及对外许可使用权,不能解读出可转让诉权的内容,且诉权属于公法性质的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转让,行使诉权必须以享有实体权利为前提。综上,原告缺乏提起本案诉讼的实体权利基础。
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3知民初213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知民终102号
-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KTV等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
- 收到著作权侵权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核查原告权利链条,重点关注「授权期间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匹配」「授权文件是否明确包含诉权」「权利链条是否完整连续」三个核心要点,若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情形,应及时提出程序抗辩,可直接从程序上驳回起诉,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优先与正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足额缴纳费用,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即便后续被认定侵权,也可能因无主观过错而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仅需承担部分合理开支。
针对著作权维权方:
- 务必保证取证行为发生在自身有效授权期限内;若需对授权前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必须在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对授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且需确保每一层授权链条中都有对应明确授权,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浪费维权成本。
- 诉权不能脱离实体权利单独转让,仅通过“情况说明”“维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单独转让诉权的,不会被法院认可,必须同步转让对应时间段的实体权利。
此外,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权属证据瑕疵、商业滥诉等抗辩理由,虽因二审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未予实质审查,但在原告主体适格的案件中,上述均为常见有效抗辩方向,相关主体可参考收集对应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