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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约定合伙人有工资未清算时能否直接主张支付?征和律所结合十堰(2025)鄂03民终98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标准,在合伙合同解除但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约定的工资?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3民终989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合伙人误以为所有与合伙相关的款项都必须等到合伙清算完成后才能主张,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有明确书面约定、事实清楚、金额能够直接确定的合伙人劳动报酬,即使合伙尚未完成清算,权利人也可以直接主张支付,无需等待整体清算程序结束。

具体到本案中,三人签订的《三人合伙投资合同》明确约定了魏某、李某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黄某作为合伙财务的实际控制人,认可二人实际参与经营且未发放工资的事实,欠付工资的期间和金额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查明的事实直接确定,不需要通过清算程序来核实,因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了魏某、李某的工资请求。

而对于投资款返还,因投资款属于合伙财产,需要在清算后明确合伙的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情况,才能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金额,因此在未完成清算且无法查明合伙财产状况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请求。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魏某、李某与黄某三人约定合伙经营房县某某汽车养护中心,魏某、李某各出资25万元,分别占股25%,黄某出资50万元占股50%。2022年6月5日三人补充签订《三人合伙投资合同》,明确约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工资报酬,其中魏某、李某月工资均为3000元,合伙期限至2027年6月5日。

合伙经营过程中,三人因经营理念、财务公开等问题产生矛盾,李某于2023年3月离开养护中心,魏某于2024年6月离开,养护中心于2024年9月停止经营。经营期间三人曾进行分红,但从未发放魏某、李某的工资。

魏某、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返还各自投资款25万元、支付拖欠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合同,但以合伙未清算为由驳回了返还投资款和支付工资的请求,魏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人工资,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主张支付?
  2. 合伙合同解除后,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

法院观点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合伙人可以请求支付执行事务的报酬。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魏某、李某的月工资标准,黄某认可二人实际参与经营且未发放工资的事实,且黄某实际控制合伙财务,清楚知晓经营收支情况,欠付工资的金额可以直接确定,无需通过清算程序核实,因此对工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投资款返还问题: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后,需先支付终止费用、清偿合伙债务,有剩余的才能进行分配。本案中合伙双方未进行清算,也未提供完整合伙账目,无法确定合伙财产剩余情况,因此对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合伙人可在清算后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鄂03民终989号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关于《三人合伙投资合同》于2025年1月9日解除的判项;
  2. 撤销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3. 房县某某汽车养护中心经营者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魏某支付拖欠工资90000元,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42000元;
  4. 驳回魏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3民终989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人报酬、财务管理制度、退伙及清算规则等核心事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很多个人合伙碍于情面不签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矛盾,连基本的权利义务都无法举证,维权难度极大。
  2.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证明自己提供劳动的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沟通聊天记录、对外签署的文件等)、关于报酬约定的书面证据、对方控制财务的相关证据等,避免诉讼中对方否认欠付报酬的事实。
  3. 并非所有合伙相关款项都必须等清算才能主张:除了有明确约定的合伙人工资外,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垫付的费用、有明确证据的合伙对外债权等,如果事实清楚、金额确定,都可以单独主张,无需等待全部合伙清算完成,能够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4. 主张返还投资款需先完成清算:合伙解散或合同解除后,合伙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剩余财产的再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一方控制财务拒不提供账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审计,或者以侵害合伙人知情权为由先诉请公开财务账目,为后续清算和财产分配固定证据。
  5. 此外提醒各位合伙人,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擅自处分合伙财产、隐匿转移合伙资金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但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