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民事纠纷 > 委托他人采购辣椒货不对版,拒收退回的损失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5)鄂05民终1147号案例实务解读

委托他人采购辣椒货不对版,拒收退回的损失该谁担?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5)鄂05民终11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采购生鲜农产品,若受托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委托人拒收并退回货物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委托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全额返还已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5民终1147号生效判决解答:

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也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针对生鲜采购类委托纠纷的责任划分,法院通常从委托指示是否明确、双方履约是否存在过错、损失扩大部分的过错归属三个维度进行认定:

  1. 委托指示不明的过错认定: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仅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确认非标产品(如生鲜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因拍摄角度、光线、设备等因素可能导致认知偏差,委托人作为委托事务的发起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质量标准的,需对后续的质量分歧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 受托人的过错认定:受托人作为专业代办方,应当尽到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若其承诺的货物标准与实际交付不符,或者未按约定时间安排发货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3. 扩大损失的过错认定:生鲜产品具有易腐、易损耗的特性,委托人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分拣后将合格部分先行销售、不合格部分就地折价变卖等),若委托人盲目拒收并长途退回货物,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主张赔偿。

关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需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前行使。若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仅存在履行瑕疵的,委托人主张解除合同无实际意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委托人可通过主张违约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陈某祥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从事蔬菜代购的艾某华,委托其采购一批辣椒。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价格、品种,以视频方式确认了3.5元/斤的薄皮椒等四个品种的辣椒品质,约定代办费500元,运费由陈某祥自行承担。陈某祥陆续向艾某华支付了货款、包装费、代办费共计37539元。

2024年9月20日晚,艾某华安排装车发货,受天气等因素影响,货物直至9月22日上午才运抵江苏无锡。陈某祥验货后认为薄皮椒个头过小,与视频中确认的品质严重不符,仅认可其他三个品种的辣椒。在艾某华提出愿意承担部分损耗的协商方案后,陈某祥拒绝接受,将全部货物随车退回湖北长阳,并在当地警方见证下将货物交给发货地经营者后自行离开,未对货物进行清点及损失确认。

后陈某祥向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艾某华的委托合同,判令艾某华返还全部货款、包装费、代办费,并赔偿运费、利息等共计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酌定艾某华对质量争议最集中的薄皮椒价款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452.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陈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祥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过错比例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5民终1147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采购非标产品(尤其是生鲜农产品)时,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视频、图片口头确认。若确实需要通过样品确认品质,应当对样品进行封存,并明确约定质量偏差的允许范围,防止后续产生争议时缺乏判定依据。
  2. 收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邀请第三方见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尤其是生鲜易腐产品,不能盲目拒收退回,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可以先行接收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可以通过协商折价、就地变卖等方式处理,否则因未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其行使前提是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如果受托人已经完成委托事务,仅存在履行瑕疵的,委托人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过错程度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 对于金额较大的委托采购事务,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负有提供采购凭证(如供货商信息、付款记录、收货单等)的义务,便于核实采购的真实情况,避免受托人赚取差价或者以次充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