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合同外工程款要按过错打折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5)鄂05民终1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合同外工程款要按过错打折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昌(2025)鄂05民终1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主张的已验收合格的合同外工程劳务价款,是否需要按照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进行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5民终1311号生效判决分析:要准确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价款规则,核心是厘清「折价补偿」与「过错赔偿」的法律边界: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本质是劳务、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后的对价补偿,不属于合同无效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范畴,法律未规定折价补偿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只有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产生的停工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时,才需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一审法院混淆了两类责任的适用场景,错误将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按照过错比例扣减30%,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明确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合同内还是合同外工程,即便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均应参照约定全额支付折价补偿款,不得因合同无效的过错扣减承包人应得的工程对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吴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吴某承包神农架林区某项目的模板相关劳务,因吴某作为自然人无劳务分包资质,案涉合同依法无效。施工过程中,吴某除完成合同内工程外,还完成了多项合同外整改、新建模板、内架加固拆除等工程。 双方诉前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合同内价款1732592元已结清,但合同外工程价款因缺乏签证存在争议。一审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合同外合格工程总价款为499619.42元,一审法院以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为由,判决发包人仅支付70%价款,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一审认定的合同内模板安装价款是否准确?
2. 合同外合格工程的劳务价款是否应按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扣减30%?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内价款:双方已签字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是形成时间在后的一致意思表示,吴某无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因此合同内价款应按该确认表认定。 关于合同外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不同于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折价补偿是对承包人已物化到工程中的劳务、材料的对价补偿,不属于信赖利益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吴某主张的合同外劳务价款是其已完成合格劳务成果的对价,不应按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扣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合同无效、驳回发包人反诉请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按过错比例支付价款的判项,改判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全额支付合同外劳务价款499619.42元,并自2024年8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5民终131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署结算类文件务必谨慎:本案中吴某虽主张此前曾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署过工程量确认单,但后续签署的造价审核确认表因是各方共同签字的最新合意,被法院作为认定合同内价款的最终依据。建议施工方签署任何结算、造价确认文件前,务必逐一核对工程量、价款明细,避免因随意签字导致权益受损。
  2. 明确主张权利的性质边界:如果是主张停工窝工、逾期付款等损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举证对方过错及损失金额;如果是主张已完工合格工程的对价,属于折价补偿范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便合同无效,也有权要求全额支付,无需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扣减。
  3. 合同外工程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本案中合同外工程之所以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价款,核心是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取得发包方签字的签证单,额外增加了鉴定成本和维权周期。建议实际施工人对合同外的增量工程、整改工程,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监理方出具正式签证,同步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凭证,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