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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违规操作摔受伤,雇主到底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14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违规操作受伤的,接受劳务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是否可以直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140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个人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认定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旧司法解释的雇主无过错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提供劳务方存在过错,接受劳务方就无需承担责任。接受劳务方对劳务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合理、必要的义务,即便提供劳务方存在违规操作的过错,接受劳务方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误工时间的认定,若提供劳务方因伤致残的,原则上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无需提供额外的持续误工证明,伤残本身即可印证持续误工的事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魏某受宋某雇请从事重型半挂车司机工作,负责运输货物。受雇后,魏某参加了某某水泥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明确知晓车顶盖雨布需在厂区指定操作平台穿戴安全装备后操作,违规操作存在坠落风险。

2023年11月29日凌晨,魏某在南漳某某水泥厂装好货、按规范盖好雨篷后,将车开出厂区约100米时,雨篷被风刮起。魏某未返回厂区指定平台操作,直接爬上车顶盖雨布,过程中从车尾坠落受伤,住院治疗16天,经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魏某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宋某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111397.91元。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魏某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全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误工费计算时间过长。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劳务活动的监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达到合理强度,一审酌定其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1402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接受劳务的个人(雇主):一是不要仅依赖第三方机构的安全培训,需自行针对劳务全流程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尤其是厂区外、非工作时间的应急操作要求,需向提供劳务方明确告知并留存签字确认的凭证;二是尽量为提供劳务方投保人身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提前转移用工风险,避免事故发生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三是若因提供劳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2. 对于提供劳务的个人(雇员):一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切勿因图省事违规操作,否则自身存在过错的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中魏某就因违规操作自行承担了50%的损失;二是受伤后若可能构成伤残的,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主张至定残前一日,无需单独开具持续误工证明;三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要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据,仅以年龄大为由主张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魏某就因未提交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相关诉求未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