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能自主选择赡养方式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1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高龄老人有权自主选择赡养方式吗?子女之间约定轮流赡养但老人不同意,要求随特定子女生活、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1935号生效判决解答: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赡养方式的确定并非必须由子女协商决定,而是应当优先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只要老年人意识清晰、能够独立表达自身真实想法,其选择的赡养方式(如随特定子女共同生活、由该子女照料日常起居,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既符合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支持。子女不能以“轮流赡养更公平”“自己也有赡养意愿”等理由,强制要求老年人接受不符合其意愿的赡养安排。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98岁的李某山共育有7名子女,妻子去世后一直随子女生活。2024年6月李某山摔伤后生活无法完全自理,7名子女中的6人曾签订《承诺书》约定轮流看护老人,但该协议未长期履行。2024年11月起,李某山被女儿李某娥接到襄阳市区居住,由李某娥、李某杰共同照料。后李某山提起诉讼,要求由李某娥、李某杰照顾其生活,其他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医疗费由7名子女均摊。一审中李某山明确表示愿意随李某娥共同生活,一审判决支持了老人的部分诉求,酌定其他5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李某英等5名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诉讼并非老人真实意愿、要求轮流赡养、赡养费标准过高等。
法院观点: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准则也是法定义务,赡养方式的确定应当优先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李某山虽年近百岁,但能够清晰表达自身意愿,其选择随李某娥共同生活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赡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因二审期间李某杰的赡养方式由直接照料变更为支付赡养费,故对赡养费标准予以相应调整。同时法院指出,精神赡养是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应当妥善处理探望问题,共同保障老人安享晚年。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李某山由李某娥、李某杰照料,李某英、李某文、李某兰、李某丽、李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合计每人4000元);2.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山由李某娥照料,李某英等6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合计每人1200元);3. 2025年7月起,李某山由李某娥照料日常生活,李某英等6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于每月28日前支付;4. 驳回李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1935号
- 案由:赡养费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赡养纠纷中,老年人的真实意愿是法院确定赡养方式的核心考量因素。子女之间自行签订的赡养协议、轮流看护约定等,如果未经老年人同意,或者老年人后续明确表示不认可的,对老年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照老人意愿履行赡养义务。
- 赡养费金额并非固定不变,会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开支、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动态调整。如果老人后续出现重大疾病、长期护理需求增加等情况,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 精神赡养是赡养义务的法定组成部分,直接照料老人的子女不得无故阻挠其他子女探望老人,其他子女也不能以已经支付赡养费为由,完全不履行探望、陪伴的精神赡养义务,否则均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赡养义务。
- 如果子女认为老人提起的赡养诉讼并非其真实意愿,可以向法院申请当面核实老人的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会通过单独询问、视频确认等方式核实;仅以“老人被其他子女控制”“老人年纪大了糊涂”为由抗辩但没有相关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