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要家庭成员平分?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26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安置费是否必须由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均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单独主张分割该笔共有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2608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割并非“一刀切”按户内成员人数均等分配。法院在分割该类款项时,会优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各家庭成员对承包土地的依附程度、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因素,对长期依赖土地为生、年老体弱、缺乏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员适当多分。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征地补偿款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否则即便双方发生矛盾,法院也不会支持分割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秦某伦与王某珍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秦某炜,王某珍再婚前的女儿秦某莲随二人共同生活,户籍均迁入保康县马良镇重溪村。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确权时,户内成员登记为秦某伦、王某珍、秦某炜、秦某莲四人。
2023年,当地磷化工业园区建设征收了该家庭承包的全部土地、山林,秦某伦作为户代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土地、山林补偿安置费953780.10元,款项全部打入秦某伦个人账户。此前,秦某莲已通过诉讼分得20%的补偿款(190756.02元)。
后秦某炜、王某珍起诉要求分割剩余763024.08元补偿款,秦某炜主张剩余款项应由秦某伦、王某珍、自己三人均分,每人25万余元;王某珍也主张分割自己的份额。一审法院判决秦某炜分得20%份额即190756.02元,驳回王某珍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土地、山林补偿款是否应当由剩余三名户内成员均等分割?
2. 王某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观点
关于补偿款是否均等分割的问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成员对承包土地的依附程度、将来的生活来源等因素。本案中秦某伦、王某珍长期在家务农,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土地收入,且年老体弱劳动能力受限,可适当多分。一审参照秦某莲的20%份额标准确定秦某炜的份额,并无不当。
关于王某珍能否分割的问题:王某珍与秦某伦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珍未提供证据证明秦某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法定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其分割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某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某炜土地、山林补偿安置费190756.02元,驳回王某珍、秦某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2608号
-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征地补偿款分割并非“人人均分”。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户内成员就一定能拿到平均份额,但实际上法院会优先保障失地后缺乏谋生能力的群体权益,比如年老、患病、无其他收入的成员会适当多分,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年轻成员可能少分。如果对补偿款分割有异议,要先收集自己对土地投入更多、或者自己更依赖土地生活的证据,再起诉主张权利。
-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门槛很高。只有两种法定情形可以要求婚内分割财产:一是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财产权益的行为;二是自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比如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要及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再起诉要求分割。
- 搬迁奖励、青苗补偿等费用的分割有前提。搬迁奖励是针对实际按时搬迁的主体的补偿,青苗补偿是针对地上青苗实际所有人的补偿,如果房屋还没实际搬迁、青苗权属有争议,这类费用的分割请求大概率不会被支持,要等条件成就后再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