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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术后效果不满意能主张退一赔三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2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因术后效果不符合预期,主张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276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医疗美容不同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疗行为,是消费者为改善容貌、满足审美需求而接受的生活消费服务,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因此消费者具备消法上的主体资格,有权依据消法主张权利。

其次,消法上的欺诈行为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主张医美机构构成欺诈的,需要对机构存在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自身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若消费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美机构存在欺诈,且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手术存在过错或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若医美机构已通过手术同意书等书面文件告知消费者手术效果受个体差异、审美差异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签字确认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手术风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消费者韩某萍因此前在其他医美机构做的双眼皮手术效果不满意,看到某某医疗美容公司赵某某医生的宣传资料后,前往该机构接受重睑切开修复术,支付服务费12800元。术前韩某萍签署了《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其中明确告知:因个人审美观不同、求美者个体差异和医疗水平限制,手术效果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要求,若出现不理想情况,机构仅协助处理,已收取的手术费等不予退还。

术后韩某萍认为双眼皮形态与术前约定的扇形不符、存在缝合线头外露、重睑线不流畅等问题,主张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2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38400元。一审中,韩某萍申请对医美机构的手术过错进行鉴定,但经法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无法就其申请事项作出鉴定。一审判决驳回韩某萍全部诉讼请求后,韩某萍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新增要求医美机构支付修复费用23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某某医疗美容公司提供的医美服务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3. 韩某萍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观点

1. 关于法律适用:韩某萍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是为改善容貌、满足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不属于病理性诊疗行为,医美机构提供营利性服务,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关于欺诈认定: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术医生赵某某具有执业医师资质,且已通过手术同意书向韩某萍告知了手术效果的不确定性风险。韩某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美机构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手术不符合约定或存在过错,因此其主张欺诈不能成立,要求退一赔三缺乏事实依据。

3. 关于二审新增诉求:韩某萍提出的修复费用、精神损失费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6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韩某萍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276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术前充分固定约定内容,避免口头承诺。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当与机构就手术效果(如双眼皮形态、宽度、隆鼻高度等具体标准)进行明确沟通,并将沟通结果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中,同时留存好机构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术后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审慎核查机构与人员资质。术前应当核实医美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术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资质文件,避免选择无资质的机构或人员,降低手术风险。

  3. 术后及时固定损害证据。若术后出现效果不满意或身体损害,应当及时拍摄清晰的照片、视频留存证据,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4. 合理选择维权路径。医疗美容纠纷中,消费者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若主张欺诈要求三倍赔偿,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切勿盲目主张高额赔偿,增加诉讼成本。若涉及医疗过错,应当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若鉴定不能,需提前评估诉讼风险。

  5. 一审期间应当穷尽诉讼请求。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若对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不予处理,需另行起诉,会增加维权的时间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