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介绍工程签约方不是约定公司能否拒付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28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介绍工程时约定促成与总承包公司签约,但实际签约方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委托人实际完成施工并办理结算后,能否以“未促成与约定目标公司签约”为由拒付中介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2866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中介人是否完成中介义务、是否有权主张报酬,不能仅以签约主体与最初约定完全一致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委托人的核心合同目的、中介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委托人是否实际获益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委托人通过中介提供的媒介服务,实际承接了目标工程、完成施工并与相对方结算工程款,已经实现了承接工程获利的核心合同目的,仅以签约主体并非最初约定的公司为由拒付中介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杨某委托胡某介绍工程的核心目的是承接案涉道路施工项目,而非单纯与某乙建设公司签订合同。胡某已实际促成杨某对接案涉项目、签订施工协议并完成施工结算,杨某也自行出具了明确的中介费支付承诺,因此应当按约定支付20万元中介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拟承接襄阳某市政道路施工工程,委托胡某居中介绍,并承诺支付中介费。经胡某介绍,杨某与项目实际施工人高某对接,双方签订《道路施工劳务协议》,协议加盖了某乙建设公司项目专用章,高某以甲方代表身份签字。
2022年2月22日,杨某向胡某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载明:“我与某乙建设公司签订道路施工劳务协议总工程量400万元左右,承诺给胡某中介费20万元,可直接从甲方支付,包括我欠交的这几年房租。”
后杨某按约定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与高某结算工程总价款395万元,已收到大部分工程款。后杨某以“签约方并非某乙建设公司、胡某隐瞒高某身份、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中介费,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胡某20万元中介费及相应利息,杨某不服,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杨某向胡某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胡某已介绍杨某承接案涉工程,工程已施工完工,杨某与高某已结算工程价款,应当认定胡某已实际完成与杨某约定的中介事项,有权依照约定收取欠付的居间费20万元。杨某提出的签约主体不符、合同无效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中介费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2866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中介方而言,应当尽量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条件等核心条款;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要留存好沟通记录、对接凭证、委托人的报酬承诺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如果委托人承诺“中介费从甲方工程款中支付”,该约定仅为支付方式的约定,并非支付的前提条件,即使甲方未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中介方仍有权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 对委托人而言,如果对签约主体有明确的资质、主体身份要求(比如必须是总承包企业、必须是公司主体),一定要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中介服务的核心成果标准,同时在签约时严格核实相对方的身份、授权文件、资质证明,不要仅凭项目章、个人承诺就签约。如果委托人在明知签约主体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仍实际履行合同、接受工程利益,事后再以主体不符为由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此外,即使中介促成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自然人无施工资质承接工程)被认定无效,只要中介人已实际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已实际获得相应利益,委托人仍可能需要根据中介人的劳务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完全拒付中介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