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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后老板倒签宾馆转让合同躲赔偿,家属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59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发生工亡事故后,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倒签资产转让合同、虚假履行,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作为潜在债权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593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工亡职工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定权利人,与债务人转移责任财产的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无需等工伤赔偿金额最终确定即可起诉维权。

第二,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核心审查三个维度:一是交易时间是否异常,即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前的敏感节点;二是交易本身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倒签签约时间、对价明显不合理、未实际支付对价、资产仍由原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等反常情形;三是转让行为是否客观上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丧失偿债能力,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程某的转让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田某之子周某在程某经营的某电竞宾馆工作期间,于2024年9月6日因工死亡。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某与程某经营的宾馆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6月襄阳市人社局认定周某视同工伤(后经行政复议维持该认定)。

程某在周某死亡后第五天(2024年9月11日)即申请注销其经营的宾馆,又与聂某倒签落款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的《转让合同》,约定将宾馆全部资产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聂某。聂某随后在原经营地址注册成立新的旅馆,但实际仍由程某负责经营管理,也未提交真实、完整的转让款支付凭证。田某认为程某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

首先,田某作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是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定权利人,与案涉转让合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次,程某在周某工亡后一周内倒签转让合同、注销原经营主体,转让后宾馆仍由其实际控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让对价已真实支付,转让行为存在高度虚假性,属于程某与聂某恶意串通、损害田某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

裁判结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程某与聂某签订的案涉《转让合同》无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5)鄂06民终5932号判决,驳回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5932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时,第一时间固定三类核心证据:一是交易时间异常的证据,比如转让行为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诉讼启动前的敏感节点;二是交易不符合商业逻辑的证据,比如倒签合同、未实际支付对价、资产仍由原所有人控制等;三是债务人财产减少导致丧失偿债能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证人出庭、调取银行流水、申请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2.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类案件中,只要债权的产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便赔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权利人也可以提前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或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僵局。
  3. 债务人不要试图通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方面这类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财产仍会被执行;另一方面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