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口头确认服务订单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621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实务中,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外都设有严格的招投标、立项、审批流程,但日常合作中,相关业务、采购的具体事项却往往由员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外部供应商沟通对接。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企业方常以"未走招标流程""员工无权决定大额采购""员工已离职"等理由抗辩,拒绝付款。那么——国有企业(或其他大型企业)员工未经书面授权,仅通过微信沟通向供应商下达指令、确认价格和验收的,企业是否应当付款?相对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正是襄阳某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6214号生效判决解答:企业不能以"内部采购流程未走完""员工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当员工长期对接相关业务,且其行为表现具有明显的"职务外观"(使用公司微信、收发公司文件、对接验收、确认报价等)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172条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合同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本案中,襄阳某公司员工杨某、张某长期与某公司就高空清洗事项对接,向其发送清洗计划、要求出具报价、承诺书、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接收验收单与发票,全程未对内容、价款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口头合同合法有效,企业必须支付321302.6元清洗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换言之,企业内部合规流程不能成为对抗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挡箭牌"。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公司多年为襄阳某公司提供清洁服务,2023年3月,襄阳某公司员工杨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发送《奇幻度假区环卫高空清洗计划》,要求其报价并实施清洗。某公司随即按要求提交报价单、承诺书、高空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并进场对"奇妙镇、云某、奇趣童年"三个园区完成清洗作业,相关照片亦发送给襄阳某公司主管。事后某公司将自制的《三园一镇高空清洗验收单》及321302.6元发票送至襄阳某公司员工张某处,对方未提出异议。但襄阳某公司事后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员工无权决定""未走招投标程序"为由拒付。
法院观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襄阳某公司员工长期对接业务,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员工接收验收单、发票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企业内部合规流程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襄阳某公司主张"6米以下区域应扣除""清洗面积与实际不符"等,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襄阳某公司应支付某公司高空清洗劳务费321302.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5月14日起算)。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621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供应商/相对人而言:面对国企、大型集团等企业的口头委托,应尽量留存对接员工的工号、岗位、授权证明,并通过对方公司邮箱、OA系统等"职务渠道"确认关键事项。本案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承诺书、作业照片、验收单、发票送达记录等闭环证据。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先干后谈"虽有风险,但只要全程留痕、对方未提异议,依然可通过表见代理获得司法救济。
2. 对企业(尤其是国企)而言:切勿误以为"内部流程未走"就能免除付款责任。征和律所建议企业完善对外沟通授权机制:明确员工对外沟通权限、设置微信沟通免责声明、关键事项由专人书面确认,避免因员工"职务外观"被动承担表见代理后果。
3. 关于费用核算与"6米以下区域扣减"等次要争议:本案中襄阳某公司二审才提出该主张,但因举证不能未获支持。征和律所提示:对工作量、面积、价格有争议的,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及时书面提出,事后单方制作的核算表难以被法院采信。
4. 关于离职员工的行为效力:员工实施代理行为时尚未离职的,企业不能以"事后离职"为由免责;即便已离职,若企业未及时通知相对人代理权终止,仍可能承担表见代理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