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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办竣工备案能拒付监理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尾款?监理费付款条件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551号生效判决解答: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性程序要求,并非监理费支付的法定前提,除非监理合同明确将“完成竣工备案”约定为付款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针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则可参照适用于监理合同中监理费付款条件的判断。本案中,案涉工程早在2018年就已交付发包人使用多年,且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因此监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无权以“未办理竣工备案”“消防未验收”等行政程序事项为由拒付监理费。

此外,若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且双方已办理正式结算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监理酬金,不得随意以非监理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拖延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深圳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方)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梧桐湖商业地块南一岛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止,监理酬金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监理服务延期至2017年10月31日,并约定了延期费用标准。

2022年11月,监理方、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原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继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前已实际交付使用,2023年10月17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验收合格。

2024年6月,监理方与发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监理费总造价为910614元,已付进度款788896.15元,尚欠尾款121717.85元。后发包人以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监理服务期未届满为由拒付尾款,监理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交付使用多年,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验收合格;第二,工程已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发包人所称需住建、消防、环保等单位参加验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第三,双方已通过《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确认监理方完成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因此监理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

关于保修期间的争议,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了两年保修期,但结合工程交付使用多年的事实,保修期早已届满,且该约定并非监理费支付的前置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121717.85元及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审法院驳回发包人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551号
  •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监理单位而言: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全部履职证据;完成监理工作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并要求书面确认,若发包人拖延付款,可先通过发函催告固定证据,再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权;即使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只要工程已交付使用或经五方验收合格,即可依法主张监理费。
  • 对发包人而言:切勿随意以“未办竣工备案”“消防未验收”等行政程序事项为由拒付监理费,竣工备案通常属于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与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无直接关联;若认为监理工作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完成合同义务,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而非以拒付尾款的方式拖延,否则可能承担额外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签订监理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付款节点、服务范围、验收标准、延期服务费用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若涉及竣工备案等特殊付款条件,应当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及责任主体,避免产生歧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