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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村集体路边的树反倒要赔一万多?多份林木管理种植合同并存谁才是所有权人?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份林木管理、种植合同先后签订且内容存在重叠时,如何认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属?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533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林木所有权归属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林木实际种植时间两大核心要件判断。首先,林地所有权人(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解除未妥善履行的在先林木管理合同,即便未向原合同方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若原合同长期未实际履行、新合同已履行多年且原合同方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在先合同已实际终止,新合同权利人依法享有对应林地的林木种植、管理及收益权利。其次,涉及林木权属争议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木生长年限鉴定结论可直接对应种植时间,进而匹配对应时段享有合法种植权利的合同主体,是法院认定权属的核心证据。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财产侵权的,不仅需要赔偿林木的实际市场价值,还需承担权利人为主张权利支出的鉴定费、诉讼费等合理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真实案例

2002年,王某与钟祥市某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某合同》,约定由王某管理村集体种植的林木,成材后收益归王某所有,但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未实际种植任何林木。2003年因王某管理不善,村集体与段某签订新的《管某合同》,将原属王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全部交由段某管理,与王某的合同此后未再实际履行。

2006年,段某出资800元购买管理范围内的原有林木全部砍伐后,与村集体签订《植树合同》,约定由段某自行投资种植林木,管理期内收益95%归段某所有,后续双方又于2009年续签合同,将管理期限延长至2039年,且明确约定合同范围内林木收益全部归段某所有。合同签订后,段某持续在案涉地块投资种植白杨树等林木。

2024年8月,王某趁段某外出期间,擅自砍伐案涉地块内的7棵成年白杨树出售获利。段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鉴定,被砍伐的白杨树生长年限为14-16年,对应段某2006年签订植树合同后的种植期间,市场价值为11079元,段某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林木系段某投资种植,属于段某合法所有,王某擅自砍伐的行为构成财产侵权,判决王某赔偿段某树木款11079元及鉴定费30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533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林木种植、管理合同时,务必核实林地是否存在在先未到期合同,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权属范围、收益分配、解除条件及通知方式,避免后续出现权属争议;若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需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多年后再提出异议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时,绝对不能擅自砍伐争议林木,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还可能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面临刑事处罚。
  3. 涉及林木生长年限、价值等专门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是认定权属和损失的核心证据,自行委托的鉴定若对方不认可,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4.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符合规范的书面申请,载明证人身份信息、作证内容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否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切勿因程序疏漏影响自身举证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