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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代班要不要给工人发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5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地代班人员以自己只是代班记工、不是雇主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劳务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58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代班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不能仅凭“代班”的身份表述直接免责。

如果工人是由代班人员直接雇请、工资标准由代班人员与工人约定、工资由代班人员直接发放、工人受代班人员直接管理,那么即使代班人员主张自己是给实际老板代班,也不能免除其向工人支付劳务费的合同责任。代班人员与实际老板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工人。

具体到本案中,熊某直接联系雇请雷某、约定日薪300元、直接核算工天和费用并支付部分劳务费,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熊某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2月,熊某通过工友介绍雇请雷某到位于沙洋县高阳镇的某某集团公司工地务工,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做工期间的生活费由熊某承担。截至2021年6月,雷某累计务工65天,对应工钱19500元,加上做工期间雷某垫付的生活费1634元,合计21134元。

2022年1月31日,熊某通过微信与雷某核对确认了上述费用,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雷某1100元,剩余20034元一直未付。雷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法律服务费。

一审中熊某辩称,自己只是案涉项目工程的代班人员,负责记工、代发工资,雷某实际是案外人袁某雇请的,劳务费应当由袁某支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判决熊某支付雷某劳务费20034元,驳回了雷某关于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熊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熊某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熊某主动核算工天、确认总费用、直接转账支付部分劳务费的事实,结合雷某系熊某雇请、工资标准由熊某约定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熊某主张其仅为代班人员、雷某系袁某雇请,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受袁某委托雇请工人、代发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58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要注意留存劳务关系证据:日常务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和雇主的沟通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天核算记录、工地进出凭证、工服工牌等证据,即使是熟人介绍务工,也尽量明确雇主身份和工资标准,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雇主推诿责任。
  2. 代班/工地管理人员要明确身份边界:如果只是受老板委托代为管理工地、记工、代发工资,一定要提前向工人明确告知实际雇主身份,最好促成工人与实际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或者在核算工资、转账时明确标注“代某某老板发工资”,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合同相对方承担额外责任。
  3. 主张“代班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仅口头主张自己是代班的不足以免责,需要提供雇主的授权委托书、雇主与工人的直接沟通记录、雇主向自己转工资款的凭证、自己与雇主的代班协议等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 维权成本需提前约定:本案中雷某主张的3500元法律服务费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双方未事先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提醒大家在签订劳务协议时,可以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