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去世后村委会和其中一名继承人签的鱼塘补偿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民终10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渔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去世后,村委会仅与其中一名继承人签订鱼塘相关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全部征收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民终1097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农村渔业承包如果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农户而非个人,承包人(户主)去世后,户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享有承包经营权,有权在承包期限内继续经营,也有权就承包权益的补偿事宜与村委会协商签订协议。
2. 若承包期限届满后,某一继承人实际对鱼塘进行经营管理,村委会也未提出异议的,双方会形成事实上的渔业承包关系,该实际经营人有权与村委会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3. 继承人主张继承鱼塘承包权益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若提交的遗嘱与公证过的遗产范围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会采信该遗嘱。
4. 主张鱼塘征收补偿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鱼塘确实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仅凭工程招标信息、宣传公示牌不能证明征收事实的存在,相应的补偿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09年1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某村委会与村民胡某章签订《承包协议》,因胡某章为村里做公益事业,约定将村委会所有的自然河流经营权、使用权交由胡某章使用10年(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不收取承包费。2013年8月胡某章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刘某珍、儿子胡某甲、儿子胡某乙、父亲胡某明。胡某章去世后,案涉鱼塘由刘某珍及胡某明共同经营,承包期限届满后,胡某明继续实际经营管理。2024年9月,村委会与胡某明签订《苗木、鱼塘占地一次性补偿协议》,向胡某明支付补偿款52000元,用于清理案涉承包区域河岸两边的杂树。刘某珍等三人得知后,认为该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案涉鱼塘已被政府征收,村委会应按照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其青苗补偿费19.6万元、鱼池补偿费40万元,合计59.6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胡某明是否有权与村委会签订《苗木、鱼塘占地一次性补偿协议》?2. 案涉鱼塘是否存在被征收的事实,村委会是否应按照征收补偿标准支付款项?
法院观点:关于第一个焦点,案涉河流区域的承包权利以户为单位取得,并非胡某章个人享有;胡某明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胡某章的法定继承人,胡某章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并未就案涉鱼塘承包事宜作出分配,承包期限内胡某明享有相应承包权益;承包到期后胡某明实际经营鱼塘,与村委会形成事实上的渔业承包关系,因此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关于第二个焦点,刘某珍等提交的河道治理工程公告及公示牌仅为宣传内容,不能证明案涉鱼塘已被政府依法征收,其主张征收补偿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刘某珍等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民终1097号
- 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土地、鱼塘等承包权益的继承问题要区分情况: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是农户,户主去世后户内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以个人名义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只有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林地除外)。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要明确承包的性质,再主张相应权利。
2. 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处分承包相关权益的,一定要妥善保管遗嘱原件,涉及重大财产的建议办理公证,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避免日后因遗嘱真实性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遗嘱因与此前公证的遗产范围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最终未被法院采信。
3. 主张征收补偿款的前提是土地、鱼塘等确实被依法征收,大家要注意收集正式的征收公告、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官方文件,仅凭招标信息、宣传牌、规划图等不足以证明征收事实的存在,贸然起诉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4. 村委会在与村民签订承包补偿协议时,应当核实清楚承包权益的全部权利人,若存在多个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的,应当要求全部权利人到场签字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后续因主体问题产生纠纷,增加诉累。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事实承包关系的认定问题,如果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承包人继续经营,村委会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就会形成不定期的事实承包关系,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但解除时应当对实际投入、损失等进行合理补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