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植物人住ICU还能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民终15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全程在ICU及康复科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无法自主进食、不需要额外营养”为由拒绝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民终158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只要医嘱未明确禁食,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植物人状态下受害人虽无法自主进食,但临床治疗中会通过鼻饲、肠内营养支持、特殊膳食补充等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营养摄入,相关费用本质上仍属于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付范畴,保险公司仅以“无法自主进食”“ICU费用已包含营养”为由拒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25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孝感市蔡陡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驾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力,撞上同向前方右侧步行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受伤后先后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武汉某康复医院等多家机构住院治疗389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干出血、胫腓骨干骨折等,呈持续植物人状态,共计花费医疗费61万余元。2025年1月22日,经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人体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因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核算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41万余元,其中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19450元、营养费11790元,判决某某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98万余元(已扣减保险公司垫付的4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李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全程在ICU及康复科住院,不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同时认为护理依赖年限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误工费计算不合理,要求改判少赔偿36万余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医嘱并未规定禁食,且其在治疗期间确需额外加强营养,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关于护理依赖年限、被扶养人袁某生活费、误工费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民终158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即便受害人呈植物人状态无法自主进食,只要医疗机构未出具明确的禁食医嘱,受害人一方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有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保险公司会以“ICU治疗费已包含营养支持费用”“受害人无法自主进食无需支付伙食补助”为由拒赔,但该类抗辩通常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一方应注意留存完整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营养支持相关的收费明细等证据,用于佐证营养支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关于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因素,酌情确定3-5年的首期护理期限,期满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起诉主张后续护理费,并非必须一次性主张20年的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伤情较重、预后情况不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期主张,避免因一次性主张期限过长被法院大幅核减,同时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主张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除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建议尽量补充提交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如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社保待遇证明(无退休金或居民社保待遇较低)等。本案中法院结合被扶养人年满66周岁、系农业户口的情况直接认定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属于湖北地区常见的裁判标准,但不同地区法院的证据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提前准备充分证据可降低诉讼风险。
-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或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法院通常会参照其实际从事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常年在建筑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法院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若受害人能提供更充分的从业证据(如工头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发放流水、工友证言、从业资格证书等),还可主张按建筑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会相应提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