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民终1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民终1672号生效判决分析:
保险公司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并非“一提就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法院才会准许。对于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若保险公司仅以“不认可鉴定结果”“等级评定过高”等笼统理由提出异议,无法举证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法院会依法驳回重新鉴定申请,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款的有效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2日,朱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安陆市某路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龙某相撞,造成龙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陆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龙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龙某先后在安陆市某某医院、武汉市某某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为处理赔偿事宜,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等事项进行鉴定。2024年12月,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龙某所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后续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对症治疗。龙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
经查,朱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协商赔偿不成,龙某将朱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龙某各项损失共计201802.17元,朱某赔偿鉴定费、诉讼费共计3039.87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1. 一审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程序违法,要求对龙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2. 商业险应按70%比例赔偿而非80%;3. 精神抚慰金过高,最多只应赔3500元,请求改判少赔102761.65元或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未准许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合法;商业险赔偿比例及精神抚慰金认定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关于重新鉴定: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且案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 关于商业险比例: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 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综合伤残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精神抚慰金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民终167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受害人做伤残鉴定尽量选公权力机关委托:交通事故受伤后,若需要做伤残鉴定,尽量不要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优先选择由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更高,对方很难推翻,能减少诉讼中的争议。
- 对鉴定有异议一定要拿实锤证据:不管是肇事方还是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能只靠口头否认,一定要收集到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没有对应资质、鉴定人没有执业证、鉴定时没有依法通知双方到场、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是虚假的等,否则法院基本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
- 湖北地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次责比例不是固定70%:很多人以为机动车主责就一定赔70%,但根据湖北省的地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是70%-80%,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车辆危险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比如本案中法院就判了80%的比例。
- 精神抚慰金可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精神抚慰金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的赔付范围,受害人可以要求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精神抚慰金,这样就不用按责任比例打折,能更多地拿到赔偿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