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带后门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套取用户虚拟币构成诈骗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刑终1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行为人开发带有“后门”功能的虚拟币交易平台,通过私自修改平台币价、未经用户同意置换用户持有公允价值虚拟币的方式牟利,是否构成诈骗罪?
2. 基于区块链匿名性,无法逐一核实被害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匿名区块链地址对应的损失能否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刑终12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上述虚拟币平台操作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罪的核心逻辑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终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本案中何某涛等人故意将未通过安全审计、带有可私自操控币价和置换资产“后门”的平台代码替换为已通过审计的合规代码上线运营,对外虚构平台安全、合规、可实现存币生息的事实,隐瞒平台可被后台任意操控的真相,诱使用户投入具有公允价值的虚拟币,再通过后门操作秘密转移用户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第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因区块链技术匿名性的客观限制,无法逐一核实被害人真实身份的,只要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块链电子数据、行为人操作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总额,该损失数额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不能以被害人未逐一实名核实为由排除相应犯罪金额。 此外,针对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居住地,只要有证据证明部分被害人被骗时居住在受案法院辖区,该法院即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8月,上诉人何某涛与他人共同成立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7月何某涛等人设计并委托原审被告人杜某开发Deipool虚拟币交易平台,同年9月平台提交第三方机构安全审计通过后,何某涛等人替换为未通过审计、带有“后门”功能的代码上线运营,自行发行平台DIP虚拟币,该后门可任意修改DIP币价格,且可不经用户同意将用户持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虚拟币置换为平台发行的DIP币。
为吸引用户投资,何某涛等人指使上诉人李某豪对外发布虚假的平台安全审计报告、项目白皮书,宣传平台具备“存、取、借、还”功能、存币可获稳定收益,诱骗100余名用户向平台投入比特币、以太坊等具有公允价值的虚拟币。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何某涛指使杜某、原审被告人凌某巍等人通过后门将DIP币价格抬高数十倍,用其持有的大量DIP币置换用户的价值虚拟币并转移至何某涛控制的交易账户,后再将DIP币价格回调至近乎归零,最终造成103名被害人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77763456.96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云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2. 案涉虚拟币平台操作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3. 匿名区块链地址对应的损失能否计入诈骗犯罪数额?4. 何某涛是否应当认定为主犯?5. 李某豪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立功?
法院观点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本案系网络诈骗犯罪,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童某被骗时居住在云梦县,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 何某涛等人隐瞒平台带有后门、可任意操控币价和资产的真相,虚构平台合规、可实现稳定收益的事实,诱骗用户投入虚拟币后秘密转移占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3. 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能够与在案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损失总额,因区块链匿名性无法逐一核实被害人身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4. 在案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涛在项目开发、运营、犯罪实施全流程起主导支配作用,系主犯,同案人员贾某未到案不影响对何某涛主犯地位的认定; 5. 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供述足以证实李某豪明知平台存在诈骗操作仍继续对外宣传推广,构成诈骗罪共犯,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立功情节,一审已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何某涛、李某豪的上诉,维持原判:何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杜某、凌某巍、李某豪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存档。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刑终127号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我国目前禁止任何非法虚拟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虚拟币项目不受法律保护,所谓“存币生息”“高收益理财”类虚拟币项目大多为诈骗套路,投资者切勿轻信第三方平台的宣传,不要将虚拟币转入不明平台账户;若遭遇虚拟币诈骗,第一时间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平台操作录屏等证据,向本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无需到犯罪行为实施地报案。 第二,对虚拟币项目从业人员而言,若明知项目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用户财产的设计,仍提供技术开发、运营推广、宣传引流等服务的,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即使仅领取固定薪酬、未参与分赃,也需承担刑事责任;发现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停止参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配合侦查、协助挽损的可获得酌定从轻处理。 第三,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提供案件相关技术支持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立功情节,但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涉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