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中对部分交易事实提异议还能改判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刑终1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上诉主张部分交易事实不成立、量刑过重的,二审法院会如何审查?能否获得改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刑终152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贩卖毒品类刑事案件的上诉,二审法院会围绕上诉请求,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幅度进行全面审查。针对事实类异议,法院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结合在案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查获的毒品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被告人仅口头否认事实,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如不在场证明、退款记录等)推翻已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法院不会采信其辩解。针对量刑类异议,法院会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若量刑在法定幅度内,且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通常会认定量刑适当。
本案中,郭某提出的几笔交易事实均有购毒人员证言、转账凭证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撑;同时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立功等从轻情节,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其全部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郭某、刘某、刘某某、李某四人分别或结伙在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
- 郭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12次,涉案毒资共计4690元;
- 刘某共贩卖毒品8次,被抓获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86克,涉案毒资共计3150元;
- 刘某某共向刘某贩卖麻果80颗,涉案毒资共计5050元;
- 李某受刘某委托参与2次毒品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四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各自的犯罪情节、从轻从重情节,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没收全部涉案毒资、毒品及其他涉案物品。
争议焦点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主要有两点异议:
1. 事实认定异议:一审认定的第6、7、8笔贩卖事实发生时其不在汉川,不可能收取现金毒资;第9笔其已将购毒人康某的600元转账退回,未实际交易冰毒,上述几笔事实不成立。
2. 量刑异议: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
法院观点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
关于事实异议,在案有购毒人员刘某、康某的证言、康某的微信转账凭证、郭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涉案4笔贩卖毒品事实,郭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量刑异议,一审法院采用规范化量刑,充分考虑了郭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次数、社会危害性、获利情况等确定刑罚及罚金数额,量刑适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刑终152号
- 案由:贩卖毒品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涉嫌毒品犯罪的当事人若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并提供相反证据(如不在场证明、转账退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仅靠口头辩解无法推翻在案完整证据链的,不会被法院采信。如果自身无法调取证据,应当及时委托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 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不仅难以获得改判,还可能因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反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贩卖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会升格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因贪图小利参与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对于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罪行,争取认定为从犯、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