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合同诈骗罪有自首退赔谅解还能判缓刑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刑终20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如果具有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必然能够适用缓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刑终205号生效判决分析: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法定条件,即便行为人具备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也不必然获得缓刑宣告。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涉及多名被害人的经济犯罪,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再犯风险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本案中,肖某甲合同诈骗数额达89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档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存在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后,仍未适用缓刑,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缓刑适用的审慎性。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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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2年9月至10月,肖某甲在担任应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以交纳定金可优惠购车为由,诱骗多名购车客户交纳定金、购车款,并通过虚构购车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家担保公司的购车贷款,共计骗取财物89.164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开支。为拖延事发,肖某甲还向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汽车购买发票、合格证、转账记录。
2022年9月29日,被害人湛某军报警,肖某甲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肖某甲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多数被害人谅解,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期间缴纳罚金3万元。
(二)争议焦点
肖某甲具有自首、全额退赔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但综合其犯罪数额、涉及被害人数量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肖某甲的各项从轻、减轻情节,量刑适当,未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9刑终205号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缓刑适用并非“刑期三年以下就必然获批”,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诈骗数额巨大的案件,即便行为人有多项从轻情节,法院也可能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不予适用缓刑,当事人切勿对诉讼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预期。
- 合同诈骗类案件中,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但退赔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更不等于必然获得缓刑。涉嫌犯罪后,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情节,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 本案中肖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当事人如果涉嫌犯罪,切勿逃避侦查,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能够为后续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 对于汽车销售、金融担保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款项流转、资质审核流程,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遭受财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