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多转20万以不当得利起诉为啥败诉?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10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给他人还钱时不小心多转了20万,能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回来?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1046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我多给了钱,对方就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实际上不当得利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且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张返还的一方承担,并非只要有多笔转账就必然能胜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失、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其中最核心的“得利没有合法根据”需由原告举证证明,而非由被告自证收款有合法依据。
若双方本身存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原告首先需梳理完整的资金往来明细,证明自身确实多支付了款项,同时还要证明被告收取超额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若账目无法核对清晰,或无法证明对方得利无合法依据,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错误认定,但因上诉人自认所有案外人的转账均受其指示,经核算被上诉人的出借总额反而高于上诉人的还款总额,无法证明上诉人多还了20万元,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石某系朋友关系,双方长期存在资金往来。陈某主张其于2018年8月23日向石某借款20万元,之后陆续通过本人及亲友账户还款共计408600元,多偿还的2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石某返还并支付利息。
石某抗辩称,其与陈某的妹妹陈某某之间另有2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的转账是偿还自身借款,与陈某的20万借款无关,其并未多收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与陈某某之间存在2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陈某主张的不当得利不成立,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 石某主张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陈某、陈某某均对该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因此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予以纠正。
- 陈某主张石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就“多还款项的事实”“石某收款无法律根据”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因陈某自认陈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案外人与石某的资金往来均受其指示,故上述往来均应认定为陈某与石某之间的借款或还款。
- 根据现有证据,石某向陈某一方的转账金额加上陈某自认的现金借款,总额已超过陈某一方向石某的还款总额,无法证明陈某多偿还了20万元,因此陈某的不当得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104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纠纷,不要轻易选择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不少当事人认为民间借贷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麻烦,试图以不当得利案由降低举证难度,实际上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原告不仅要证明对方取得利益,还要证明对方得利无合法依据,反而可能增加败诉风险。建议优先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 长期资金往来需定期进行书面对账。对于持续多年、涉及多笔转账、多人代收代付的资金往来,建议每半年或一年对账一次,形成书面对账单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账目混乱、事实难以查清。
- 指示第三人转账或收款要留存凭证。若委托他人代为转账或收款,应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如“代陈某偿还石某借款”),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书面指示函等证据,避免第三人的资金往来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
-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独立证明借贷关系。无论是主张自身与对方存在借贷关系,还是主张对方与第三人存在借贷关系,均需提供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仅依据转账记录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