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约定“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总包还能单独扣工程款税金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7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双方约定总包方收取结算总价款25%作为劳务费及所有管理费用、分包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总包方还能要求分包方另行承担工程款税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72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虽然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分包业务因无资质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就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条款进行折价补偿。
其次,判断税金由谁承担,核心看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里明确约定总包方收取的25%费用是“工程劳务费及所有管理费用”,同时写明“乙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再结合结算明细账里备注的“项目部管理费用及开票税金25%”,足以证明25%的费用已经包含了税金,总包方无权再单独扣除税金,也不能要求分包方另行承担。
简单来说,只要合同里明确写了“所有费用都包含在管理费里,分包方不担其他费用”,而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税金包含在内,总包就不能再找分包方要税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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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石首市南岳新村还迁房项目,后将该项目8、9、10号楼及部分地下室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王某,双方签订了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总包方安排劳务人员施工,向王某收取结算总价款的25%作为工程劳务费及所有管理费用,决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王某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663267.28元。后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5%的管理费不含税金,要求王某承担110万余元的税金,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款对应的税金是否应由王某承担,总包方收取的25%费用中是否已经包含了税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第一,王某作为个人没有水电安装的相应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25%的费用是“工程劳务费及所有管理费用”,且王某“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再结合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签字的往来明细账中备注的“项目部管理费用及开票税金25%”,足以认定总包方扣除的25%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案涉工程款的税金,王某无需再另行承担税金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程余款969572.1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72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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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分包合同一定要写清管理费包含的项目
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管理费的具体构成,比如是否包含税金、规费、人工费、社保、材料费等,最好用“所有费用”“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这类明确的表述,避免后续因费用承担产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有“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的明确约定,加上结算单的备注,才赢得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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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代表价款约定没用
很多实际施工人觉得“我是个人,没资质,合同肯定无效,签的时候随便写就行”,这是完全错误的。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法院还是会参照合同里关于工程价款、费用承担的约定来结算,所以价款相关的条款一定要认真签,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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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一定要留好,备注要仔细看
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明细账、结算单、对账单等书面文件,是后续打官司的核心证据。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上面的备注内容,尤其是涉及费用构成、扣款项目的内容,一旦签字就会被视为认可,后续再想推翻就很难了。本案中往来明细账里“开票税金包含在25%里”的备注,就是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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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要注意保留验收合格的证据
如果合同无效,想要拿到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所以一定要注意留存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比如竣工验收记录、交付使用的证明等,避免对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