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写错履行对象能按笔误认定吗?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中载明的债务履行对象与协议整体逻辑、上下文内容不符的,能否主张属于笔误并要求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830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合同条款中存在的疑似笔误,不能仅以条款字面内容直接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协议全部条款、交易逻辑、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自认以及日常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若条款内容明显不符合交易常理,且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字面表述不一致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属于笔误,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所涉债权债务抵消场景,若第三方对原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小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金额,抵消后第三方的债权已经全部消灭的,剩余债务的履行对象显然不可能是已经不享有债权的第三方,此时协议中载明的“向第三方履行”应当认定为笔误,债务人仍需向原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荆州公司)与荆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地产公司)签订《碧桂园·央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园荆州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曾共同确认某甲地产公司应付的物业服务费权益金额为691094.5元。
2024年5月21日,某某园荆州公司、某甲地产公司与案外人荆州某某园公司签订第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书》,约定以荆州某某园公司对某某园荆州公司的416923.82元债权,等额抵偿某甲地产公司欠付的物业费,抵消后某甲地产公司尚欠某某园荆州公司274170.68元,应继续向某某园荆州公司履行。
2024年8月12日,三方又签订第二份《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书》,约定以案外人某丙公司对某某园荆州公司的89032.6元电费债权,等额抵偿某甲地产公司的剩余欠款,抵消后某甲地产公司尚欠185138.08元。但该协议中误将“乙(某甲地产公司)应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向甲(某某园荆州公司)履行”写为“向丙(某丙公司)履行”。
某某园荆州公司据此起诉要求某甲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物业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协议明确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园荆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2024年8月12日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书》中关于“剩余债务向丙方履行”的约定是否属于笔误,某甲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某某园荆州公司支付剩余物业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某甲地产公司在答辩中自认尚欠某某园荆州公司185138.08元物业费;第二,结合第二份抵消协议的上下文逻辑,某丙公司对某某园荆州公司的债权仅为89032.6元,远小于某某园荆州公司对某甲地产公司的274170.68元债权,抵消后某丙公司的债权已经全部消灭,某甲地产公司不可能再向某丙公司履行剩余18万余元的债务。因此,某某园荆州公司主张的笔误符合事实基础与日常生活经验,应予采信,某甲地产公司应当向某某园荆州公司支付剩余物业费。
关于违约金,因两份抵消协议中均未约定利息或违约金,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付款违约条款进行了变更,故对某某园荆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 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5)鄂10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2. 荆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5138.08元;
3. 驳回某某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830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债权债务抵消、转让类协议时,务必安排专人反复核对履行主体、债务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建议交叉审核后再盖章签署,避免因笔误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 若发现协议存在笔误,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协议前后的沟通记录、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对方自认的书面或录音材料、协议整体逻辑佐证材料等,仅以口头主张笔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抵消协议等后续文件,若需要保留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应当在后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避免因后续协议未提及相关内容,被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原约定。
-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空置物业费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举证等问题,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建议物业企业和开发商在合作初期就明确空置房物业费的承担标准、结算流程,留存好履行物业服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