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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就不用付工程款了?征和律所结合荆州(2025)鄂10民终9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开发商常常用房子、车位抵欠付的工程款,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工抵房”。那是不是只要双方签了工抵协议,开发商就不用再付对应的工程款了?如果工抵的房子一直没网签、没交付,施工方还能回头要工程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0民终917号生效判决分析:签了工抵协议不等于原工程款债务直接消失,关键看两个核心要点:一是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签了工抵协议就不用再付工程款,只能主张房屋/车位权利”;二是工抵协议有没有实际履行完毕。

我国法律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有明确规则:除非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工抵协议生效后原债务直接消灭(法律上叫“债的更新”),否则默认都是“新债清偿”——相当于开发商多提供了一种还钱的方式,原来的工程款债务依然存在,只有房子/车位实际交付、办完产权登记,原债务才会彻底消灭。如果工抵协议没履行成,施工方可以选择要求履行工抵协议要房子,也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支付原工程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抵协议里并没有“协议签订后对应工程款债务即消灭”的明确约定,而且既没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也没办理网签备案,工抵协议根本没履行完毕,所以施工方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支付对应的84万余元工程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苏州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节能公司”)承接了荆州梁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某置业”)开发的公安县中梁首府项目外墙涂料供货及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价款暂定四百余万元,后续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

2022年2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审核确认总工程款为5574073元。梁某置业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剩176万余元未付。2023年9月,双方签订《工抵协议》,约定用一套商品房加6个车位抵扣845917元工程款,但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未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车位转让协议,也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后来苏州节能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置业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梁某置业辩称其中84万余元已经通过工抵房抵扣,无需再支付。一审法院支持了苏州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梁某置业不服,上诉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工抵协议》属于“债的更新”还是“新债清偿”?845917元工程款债务是否因工抵协议签订而消灭?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工抵协议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新债履行完毕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只有双方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债务即告消灭的,才构成债的更新。本案中,双方的工抵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签订后原工程款债务直接消灭,因此属于新债清偿,而非债的更新。

其次,关于工抵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工抵协议明确约定了签署抵扣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及车位协议、办理网签备案等履行流程,但双方仅签署了抵扣确认单,后续核心履行环节均未完成。仅靠抵扣确认单不足以实现以房抵债的合同目的,因此工抵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原工程款债务并未消灭。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置业仍需向苏州节能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1761605.68元及相应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91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施工方来说:

  1. 签工抵协议前一定要核实抵债房屋/车位的产权状态,确认没有被出售、抵押、查封,具备正常网签交付条件,避免签完协议才发现房屋早已不属于开发商。
  2. 签订工抵协议时,不要轻易签署“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得再主张工程款”这类加重自身义务的条款,建议明确约定“若抵债房屋/车位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网签或交付,承包人有权直接主张原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保留维权主动权。
  3. 工抵协议签订后要及时跟进履行进度,督促开发商尽快签署正式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如果开发商拖延履行,要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起诉主张原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扩大损失。

👉 对开发商来说:

  1. 如果希望通过工抵协议彻底消灭对应工程款债务,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对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即告消灭,承包人仅能主张工抵协议项下的房屋/车位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原工程款”,否则司法实践中都会默认按新债清偿处理,工抵未履行的仍需支付工程款。
  2. 用于抵债的房屋/车位要确保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能够按约定交付并办理网签,否则既要承担工抵协议的违约责任,又要继续支付原工程款,反而增加成本。

此外,本案还涉及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规则:外墙涂料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因装饰装修部分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无法单独折价拍卖,因此需与主体工程承包人共同就整体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需注意这一限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