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建阳光房工人摔亡房主需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黄冈(2025)鄂11民终11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自建三层住宅附建阳光房,房主将施工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发生雇员伤亡事故的,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1民终111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案涉阳光房属于新建三层住宅的组成部分,包含钢结构焊接、玻璃安装等施工内容,不属于房屋修缮范畴,也不属于“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的例外情形,因此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其次,房主若主张承揽方是有资质/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相对方是该个体工商户,比如签订书面合同、转账至对公账户、沟通中明确提及个体工商户主体等;若全程仅与个人对接、定金转至个人微信、未提及个体工商户的,法院会认定承揽主体为个人,房主以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尽到选任义务的,不会被支持。
最后,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同时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防范义务的,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判令房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村庄、集镇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湖北黄冈麻城市的明某将自家三层住宅的阳光房建造工程,以包工包料560元/平方米的价格发包给陶某,预付定金5000元至陶某微信。陶某承接后委托陶某胜现场负责,陶某胜邀约受害人金某等人参与施工,工人按300元/天计酬。
2023年12月4日,金某在距离地面3.5米高的阳光房顶安装玻璃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不慎从天窗处摔落,经抢救无效于2日后死亡,共计产生医疗费6.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陶某垫付6.5万余元医疗费、支付7.5万元赔偿款,陶某胜垫付3171元医疗费、支付7.5万元赔偿款,明某支付4万元赔偿款。
受害人金某的妻子李某、父亲金某、母亲陶某、儿子金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陶某、陶某胜、明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案涉工程是阳光房建造还是单纯的顶部玻璃安装?二是承揽主体是陶某个人还是麻城市某某建筑材料厂?三是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的20%责任比例是否过高?
法院观点
1. 关于工程性质:案涉工程包含钢构焊接、玻璃安装等内容,事故发生后各方沟通均提及“建造阳光房”,因此属于阳光房新建工程,而非单纯玻璃安装,是明某三层住宅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房屋修缮范畴。
2. 关于承揽主体:明某在事故发生后与受害人家属的沟通中明确表示工程是包给陶某的,全程沟通、定金转账均是与陶某个人进行,从未提及麻城市某某建筑材料厂,因此承揽主体是陶某个人,而非该个体工商户。
3. 关于责任承担:明某的房屋是三层住宅,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阳光房建造属于建筑工程范畴,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明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陶某,存在选任过错,一审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比例适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某需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0800.72元,扣除已垫付的40000元,仍需支付180800.7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1民终111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自建房(含附建阳光房、钢结构棚、加盖楼层等)如果是两层及以上的,一定要选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单位,切勿贪图便宜找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即便对方有个体工商户门店,也要签订正式的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是该个体工商户/公司,工程款要转至对公账户,避免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选任个人存在过错。
- 即便是选了有资质的承揽方,房主也要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揽方全部承担,施工过程中尽量到场提醒工人做好安全防护,留存好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避免后续被追究安全管理责任。
- 如果是个体工匠承接房屋修缮类工程(如换瓦、修窗户等小型维修),也要优先选择有施工经验、配备安全装备的人员,最好要求工匠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由房主投保短期意外险,大幅降低事故后的赔偿风险。
-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要随意承诺承担责任,第一时间固定好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处理后续事宜,避免因操作不当加重自身责任。
此外,本案中现场负责人陶某胜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判令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金某因自身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存在重大过失,自担30%的责任。在此也提醒施工组织者和一线施工人员,一定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