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收手续费和担保费算高利贷?能以此拒付担保代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黄冈(2025)鄂11民终1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人在申请经营贷、消费贷时,除了贷款利息,还会被收取担保费、手续费等各类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可能远高于贷款利息,那这些费用算高利贷吗?如果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后转让给第三方,借款人能不能以“手续费、担保费属于高利贷”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偿还代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1民终1484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高利贷”的认定核心是出借人收取的各类利息、费用总和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但不同主体发放贷款的监管规则不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适用金融监管规则,民间借贷适用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上限。而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收取的对价,并非出借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只要担保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法,就合法有效,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其次,借款人主张贷款时被扣除的“砍头息”“手续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属于出借人或担保人违法收取的费用,否则法院不会采信。
第三,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其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如登报公告、短信通知等),债权转让就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借款人不能以“没和受让方签合同”为由拒绝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真实案例
2021年4月,谈某与渤海某某银行签订《“渤税经营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8%,借款期限12个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谈某与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签订《个人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某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谈某按月支付担保费,费率为0.709%/月;若担保公司代偿后,谈某未在当日偿还代偿款的,需按未还本金余额的2%/月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渤海某某银行按约向谈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2021年12月起,谈某开始逾期还款,某某担保公司自2021年12月13日起先后代谈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2833.61元(其中代偿本金42434.39元、利息399.22元)。2023年3月,某某担保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通过在《中国商报》登报的方式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后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谈某偿还代偿本金42434.39元、资金占用费等。谈某抗辩认为:贷款时被扣除了10600元手续费,每月收取的担保费属于高利贷,债权转让不合法,且自己未收到一审传票,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担保服务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谈某主张的10600元手续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不予采信;担保费是担保公司基于担保服务收取的对价,有明确合同约定,不属于高利贷范畴。某某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其将债权转让给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此外,一审法院已依法向谈某送达诉讼文书,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谈某需向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42434.3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2434.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1民终148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贷款、担保合同前务必看清费用明细。要明确各项费用的收取主体、标准、用途,对于口头承诺的“服务费”“手续费”,要求写入合同或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后续被隐性收费。如果发现是“砍头息”(放款时直接扣除利息/费用),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 第二,不要混淆贷款利息和担保服务费。担保费是担保公司承担担保风险的对价,不属于贷款利息,只要是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需要按约支付。如果觉得担保费过高,可以在签合同前协商,或者选择不需要担保的贷款产品,不要事后以“高利贷”为由拒付,反而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要积极应对。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就生效。如果对债务金额有异议(比如本金算错、利息多收),要及时向受让方提出并提交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债务金额,不要直接拒付,避免被起诉后承担更多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 第四,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积极应诉。很多人觉得“我没欠钱”“对方不合法”就不去开庭,这相当于放弃了抗辩、举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反而可能因为你没提交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确实没时间或者不懂法律,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应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