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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合同勾选了购置税项目卖家就要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5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汽车买卖合同中,仅在税费项目栏勾选了“购置税”,但未勾选“包牌”的情况下,车辆购置税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503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消费者买车时以为只要合同里勾选了“购置税”,就代表卖家承担这笔钱,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买车的人是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纳税人,只有合同明确约定由卖家承担的,才能要求卖家付钱。

判断购置税由谁出,不能只看有没有勾选这个项目,还要结合合同整体内容: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了“包牌价”“包干价”,并且明确勾选了包牌,那通常包含购置税;如果没勾选包牌,只在税费列表里打勾,只能说明这些是买车需要办的项目,不能直接推定卖家出钱。

另外,如果后续签了开票确认单、补充协议等文件,里面明确说了购置税由买家承担,哪怕之前的合同有模糊的地方,也会以后面的明确约定为准。像本案里,买方之一的熊某在写着“购置税由购货方自理”的确认单上签了字,法院就认定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购置税由买方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阮某华、熊某夫妻先后两次与湖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购车款代收合同》,购买一台奥迪汽车,约定整车及配件总价36万元。合同备注栏写着“勾选包牌为包干价,总价包含整车+配件+购置税+保险+上牌+其他费用”,但双方没有勾选“包牌”选项,只是在“强制保险”栏里勾选了“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

同年10月,熊某在某甲公司提供的开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上明确写着“购置税由购货方阮某华自理”。车辆交付后,阮某华、熊某自行缴纳了31858.41元车辆购置税。

后二人认为合同勾选了购置税就应由卖家承担,且实际收车款的是咸宁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遂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偿购置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第一,案涉购车合同的相对方是某甲公司,某某公司仅为代垫购车款,不属于合同主体,阮某华、熊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因此无权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纳税人是购车人,合同仅勾选购置税项目不能推定由卖方承担;双方未勾选包牌,合同约定的36万元仅为整车及配件价格;且熊某作为共同购车人,在明确载明“购置税自理”的开票确认单上签字,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该签字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购置税应由阮某华、熊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阮某华、熊某自行承担案涉车辆购置税。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50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明确总价构成,避免模糊约定:如果想要卖家承担购置税、上牌费等费用,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包牌价”“包干价”,勾选对应的包牌选项,并列明包含的所有费用项目,不要仅在税费列表中打勾,避免产生歧义。
  2. 签字前审慎核对文件内容:无论是购车合同、开票确认单还是补充协议,只要是需要签字的文件,都要逐行核对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销售口头承诺,签字即视为认可文件内容,具备法律效力。
  3. 夫妻共同购车需共同确认:夫妻一方在购车相关文件上签字,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以“未签字”“不知情”为由否定效力,重要文件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
  4. 留意合同主体与收款主体一致性:如果签约公司和收款公司不一致,一定要核实双方关系,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维权无门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