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制作的工资结算单发老板没回复,能直接当欠薪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5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动者单方制作的劳务费结算单发送给雇主后,雇主未予回复的,能否据此认定双方已就欠付劳务费金额达成一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575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老板欠薪,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收到结算单不回复就视为认可”的规则。打工人主张老板欠付劳务报酬,需要自行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自己实际提供了劳务,二是劳务时长、工资标准等约定内容,三是雇主实际欠付的金额。如果仅持有单方制作、未经雇主签字或明确确认的结算单,即便雇主收到后未回复,也不能直接推定其认可欠款金额。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朱某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务时长和欠薪金额,且雇主提交了相反证据,最终改判驳回朱某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朱某志起诉称,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其受朱某哲雇请在石材厂工作,约定月工资6000元,朱某哲尚欠劳务费78756元未付。朱某志提交了自行手写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审中朱某哲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志发送结算单后朱某哲未回复、未抗辩,视为认可欠款金额,遂判决朱某哲向朱某志支付劳务费78756元。
朱某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了向朱某志转账的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朱某志仅2017年工作11个月,且劳务费已全部付清。二审查明:朱某志微信发送给朱某哲的结算单仅包含代收、代付款项内容,未体现劳务时长、工资核算及欠付金额等核心内容;法院依法传唤朱某志到庭,朱某志拒不到庭,也无法提供原始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朱某志主张朱某哲欠付78756元劳务费的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志提交的结算单系单方制作,未经朱某哲确认,发送给朱某哲的结算单内容不完整,亦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劳务时长、欠付金额等事实;结合朱某哲提交的反证能够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朱某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裁判结果: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朱某志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57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务必强化证据意识:务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结算周期;日常留存好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派工单据等能证明劳务关系和履行情况的证据;结算时必须要求雇主签字、盖章或通过微信等书面形式明确确认欠款金额,切勿仅发送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就默认对方认可,雇主未回复不构成法律上的默认。
2. 催讨欠薪时要明确表述欠付金额、劳务时长等核心信息,明确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并完整留存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即发送消息的手机等设备,切勿删除原始聊天记录),仅提供截图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的,证据效力会大幅降低。
3. 切勿抱有“对方缺席就一定会胜诉”的错误认知:即便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仍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证据不足的不仅会面临败诉风险,若一审胜诉后二审对方提交新证据改判,还需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此外需要注意,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雇主欠付劳务费,劳动者应及时催讨并留存催款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