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审计结果付工程款发包方拖着不审计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6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支付条件,发包人长期拖延不启动审计,承包人能否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638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条件的条款,法律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该约定不能成为发包人恶意拖延付款的工具。如果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如将消防工程另行发包导致无法验收进而影响审计)导致审计无法完成,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同时,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合同中约定了审计结算条款,机关事业单位类发包人也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修订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7年,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一期),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由发包人移交审计部门审计,发包人按审计结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内付清。2020年6月1日,案涉新建工程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2月,双方又签订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4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4月,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定新建工程总造价为5168355.38元,但一直未提交财政部门审计。截至2022年1月30日,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支付工程款5842610元,尚欠408657.28元未付。2024年12月,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因案涉消防工程由第三方另行承建、未完成消防验收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1. 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因未完成审计而未成就?2. 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起算点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工程2020年即已竣工验收合格,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至2024年才委托审计,明显存在拖延结算的行为;其次,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有相关约定,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再次,消防工程并非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因消防验收问题导致无法审计的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最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2年质保期,质量保证金应予返还,利息从质保期满之日即2022年6月1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赤壁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8657.28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6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谨慎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如确需约定,应明确审计的启动时限(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包人需提交审计)、审计最长期限(如审计机构需在90日内出具结论),以及逾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法律后果(如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留存送达凭证,发包人拖延付款的,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催告,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尽快起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对于发包人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而言,需特别注意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新规定,不得再以合同约定审计结算为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工程款,更不能通过拖延审计、故意不完成验收等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否则不仅需要支付工程款本金,还需承担逾期利息,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单位信用。
- 此外,本案中装修改造工程因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重要裁判规则,承包人无需因合同无效而担心无法主张工程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核心价款请求权就有法律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