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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不良债权后凭瑕疵凭证向债务人讨债能赢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6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持有的原始借款凭证存在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公章不符、无借款交付记录等瑕疵的,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644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前述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债权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原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即出借人已向债务人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双方主体身份一致。若原始借款凭证存在主体名称前后矛盾、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无借款交付凭证等重大瑕疵,且债务人对此提出合理抗辩的,债权受让人应当进一步举证补正瑕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1994年,赤壁某丙工艺厂(原名为蒲圻某丙工艺厂)被诉向原中国建设银行蒲圻县支行借款6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月利率2.1‰。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尚欠16318.7元本金未还。该债权历经多次转让,先后由某甲公司、东方公司、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受让,最终由人某乙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受让。历次债权转让均在《湖北日报》发布公告,受让方后续向赤壁某丙工艺厂邮寄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合计83582.49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让方提交的原始借款凭证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借款合同首页载明借款人为“蒲圻某某石材工艺厂”,与尾页签章的“蒲圻某丙工艺厂”名称不一致;合同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洲,与赤壁某丙工艺厂1994年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明完全不符;赤壁某丙工艺厂从未在出借银行开立账户,受让方亦无法提供案涉借款实际交付至赤壁某丙工艺厂的凭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出借给赤壁某丙工艺厂,受让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某乙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鄂12民终644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12民终644号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不良债权受让方而言,受让前的尽调工作是规避风险的核心环节。务必重点核查原始债权的凭证完整性:包括借贷主体身份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借款交付凭证是否留存、公章与工商备案印鉴是否匹配、历次催收及转让通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避免因原始债权存在无法补正的瑕疵导致受让后无法追偿。如发现凭证存在轻微瑕疵,应及时收集补强证据,如债务人出具的有效对账确认函、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提起诉讼。
  2. 对被主张债权的债务人而言,收到债权主张后无需直接履行义务,首先有权要求债权人出示原始债权凭证,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发现债权凭证存在主体不符、无交付记录、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有权依法提出抗辩,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3. 针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对于地址明确、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债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应优先采取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备注债权转让通知)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仅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可能因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被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无法对债务人生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