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给付的高额生活费分手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6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按月向另一方支付的高额生活费、购车款等款项,分手后能否以“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为由要求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649号生效判决解答:恋爱同居期间的款项是否需要返还,核心在于款项的性质认定,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都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 若双方明确约定款项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比如按月支付的生活费),即便金额较高,只要支付方自愿给付、且金额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同居期间也未对开支提出异议,该款项就属于维系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不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 特殊节日、生日的红包、礼物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馈赠,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一旦交付完成,不得要求返还。
- 只有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大额“三金”等财物,才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若受赠方存在虚构怀孕等欺诈手段骗取彩礼的,更应当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黄某与庞某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湖南省长沙市租房同居。双方口头约定:黄某每月向庞某支付7万元生活费(2024年5月起调整为每月3.5万元),由庞某负责两人同居期间的全部生活开支;若双方结婚,黄某另行支付50万元彩礼。
同居期间,黄某还为庞某向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70680元,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抵扣2023年10月的生活费;节日、生日期间黄某也会向庞某赠送礼物、发红包。2024年3月,庞某谎称自己怀孕,黄某信以为真,于当月分两次提前向庞某支付了全部50万元彩礼。
2024年8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并分手,庞某于同月13日向黄某转账返还5000元。后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庞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各项款项共计17737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庞某返还彩礼495000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黄某按月支付的生活费,是双方明确约定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开支,具有持续性和明确用途,金额也在黄某的经济收入能力范围内,且黄某同居期间从未对开支水平提出异议,不属于可返还的赠与范畴。
- 特殊日期的红包、节日生日礼物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情感赠与,无需返还;购车首付款、开店资金等双方约定抵扣生活费的款项,也属于共同生活开支的一部分,不予返还。
- 50万元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且庞某存在虚构怀孕骗取彩礼的情形,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扣除已返还的5000元后,剩余495000元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649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转账务必明确性质:恋爱同居期间,若向对方支付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款项,建议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是借款、彩礼还是生活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若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一定要留存好“以结婚为前提”的相关证据。
- 切勿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不要以虚构怀孕、生病、家人出事等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否则不仅需要返还财产,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 共同开支可约定对账规则:若约定由一方管理共同生活费用,可事先约定开支范围、定期对账的规则,避免一方肆意挥霍,也能减少分手后的财产纠纷。
- 人身权利无法通过协议限制:本案中涉及的“忠诚协议”若包含限制生育自由、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试图通过金钱惩罚约束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