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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互换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6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互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已经支付的房屋补偿款、租金能不能全额要回?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能不能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66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涉及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互换协议,因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同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处分。而集体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向本集体以外的人员转让的,相关房屋转让/互换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也就是说,支付了补偿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已经实际占有对方房屋的,也应当返还房屋。本案中闵某淦已经支付的20万元房屋差价款、1.6万元房屋租金,王某胜甲都应当全额返还。

第三,合同无效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一并无效,不能再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了实际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土地性质均有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闵某淦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闵某淦与王某胜甲签订《房屋互换协议》,约定王某胜甲将其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横沟镇孙祠七组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闵某淦从他人处抵债取得的老街房屋互换,闵某淦另行补偿王某胜甲房屋差价100万元,过户手续及费用全部由闵某淦负责,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赔偿100万元损失。

协议签订当日,闵某淦向王某胜甲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同时将抵债的房屋交付给王某胜甲,该房屋出租产生的1.6万元租金由王某胜甲的前妻唐某萍代为收取。后因双方房屋均存在过户障碍,闵某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已付款项,王某胜甲反诉要求闵某淦支付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互换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责任如何承担?唐某萍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建造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互换协议》名义上互换房屋,实则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处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一审认定合同有效有误,予以纠正。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王某胜甲应返还闵某淦已支付的20万元补偿款及1.6万元租金。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闵某淦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唐某萍与王某胜甲早已离婚,代收租金仅为委托代理行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1. 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120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2. 王某胜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闵某淦房屋差价款200000元及租金16000元;
3. 驳回闵某淦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王某胜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665号
  • 案由:互易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购买还是互换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宅基地建房),一定要先核实房屋对应的土地性质,以及自身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本集体成员签订的这类房屋转让/互换协议,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要因为价格低廉就贸然签约,避免钱房两空。

2. 签订房屋类重大资产交易合同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房屋产权、土地性质、过户条件进行尽职调查,提前排查合同效力风险,不要仅凭对方口头承诺就支付大额款项。

3. 如果已经签订了这类可能无效的合同,要注意保留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扩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只能主张实际损失,且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4. 关于夫妻/同居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以对方代收款项就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本案中唐某萍仅是受委托代收租金,且早已与王某胜甲离婚,因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