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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二级精神残疾人未做劳动能力鉴定能否主张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未做劳动能力司法鉴定,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69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成年近亲属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国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未要求必须提交劳动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唯一认定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若受害人家属能够提供官方核发的有效残疾证,且残疾等级符合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的,法院可以直接参照相关规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无需当事人额外委托司法鉴定,大幅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本案中吴某林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符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明确列明的无劳动能力情形,结合其长期由家属供养、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完全符合成年被扶养人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8日,受害人吴某余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崇阳县沙坪镇路段时,撞到钱某停放在路旁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吴某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涉货车为胡某梅所有,在某某保险咸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某保险宜昌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吴某余的近亲属包括母亲黎某梅(二级肢体残疾)、儿子吴某文、儿子吴某林(二级精神残疾),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1. 吴某林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未做劳动能力司法鉴定,是否符合成年被扶养人条件,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2. 一审认定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符合事故过错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二级精神残疾属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情形,无需另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吴某林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畴,一审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某保险宜昌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黎某梅、吴某文、吴某林各项损失共计373377.7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69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主张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无需强制做劳动能力鉴定: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误以为必须做劳动能力司法鉴定才能主张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只要持有残联等官方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且残疾等级符合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的,可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既节省鉴定费用,也能缩短维权周期。

2. 受害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仍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心功能是抚慰家属的精神痛苦,并非完全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直接驳回请求,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金额,不要因受害方负主责就主动放弃该项赔偿请求。

3. 涉残赔偿案件证据收集要全面:除了残疾证之外,还可以收集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就医记录、民政救助记录等材料,进一步佐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提高胜诉概率。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可随时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