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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以实际施工人开不了9%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7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无法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或者要求抵扣等额税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事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70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即不能以“先开票后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第二,关于发票税率的问题,应当首先遵循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因自然人不具备开具9%税率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资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9%税率专用发票或抵扣等额税金的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作为收款方,仍负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黄石共创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某某公司)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了921工程第五标段的部分项目,后又将其中7#、9#取水构筑物主体建筑及装饰等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朱某。双方签订的2份《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量价格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增量工程为口头约定。

朱某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2023年2月7日,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4687708.63元,黄石某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591200元,尚欠688508.63元未付。

朱某催要欠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石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黄石某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朱某开具税率为9%、金额为4591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则支付等额税金424580.7元,并要求朱某先开具剩余工程款的9%发票再付款。

争议焦点

1. 黄石某某公司能否以朱某未开具9%税率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2. 黄石某某公司要求朱某开具9%税率发票或抵扣等额税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开具发票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黄石某某公司以朱某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朱某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依法应缴纳相应税费,双方协议约定工程量价格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故朱某应向黄石某某公司开具相应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系国家税务部门依规行使的职权范围,朱某应依照税收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因朱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开具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黄石某某公司要求其开具9%税率发票或抵扣等额税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石共创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某支付工程款688508.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426.8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朱某于黄石共创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后十日内向其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含前期已支付的4591200元工程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70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发票的类型(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税率、开具时间、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发包人应当提前知晓自然人无法开具9%税率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约定发票条款,避免后续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的目的。若确需取得专用发票,可约定由承包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等方式提供。
  2. 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直接拒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发包人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拒绝开具发票,发包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也可主张因无法取得发票造成的损失赔偿。
  3.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并完成结算的,发包人再以工程存在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或逾期利息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另行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
  4. 实际施工人在收取工程款后,应当及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避免因涉税问题产生行政责任或民事违约责任。自然人承包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