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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没办成答应退钱却逾期不给,能要资金占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后,双方就投资款返还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若一方逾期未履行退款义务,守约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796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合同终止后,双方就投资款返还达成的还款承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投资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资金占用费属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损失,是守约方的直接损失范畴,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计算标准一般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盛某与李某约定合伙开办沙场,李某向盛某支付投资款48000元,盛某出具收条,明确约定“沙场办好不出费用,办不成退还费用”。后因沙场未实际办成,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伙关系。2022年5月15日,盛某向李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约定剩余投资款42000元分三期返还,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还款承诺出具后,盛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经李某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盛某未按还款承诺约定的期限返还投资款,李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与盛某订立的合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后,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伙关系,盛某出具的还款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盛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的资金占用费属于资金的法定孳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结合二审查明的“盛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另行向李某偿还10000元”的事实,依法改判: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投资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796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终止时务必签订书面退款协议,明确退款金额、退款时间、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计算标准、资金占用费利率等),避免后续就逾期损失产生争议,减少维权成本。
  2. 返还款项时应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本人,若确需通过中间人转付,必须提前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明确同意的沟通记录,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避免出现付款后权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本案中盛某主张向中间人支付了5000元现金用于还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李某不予认可,最终法院未采信该主张,就是因为举证不足导致的不利后果。
  3. 诉讼过程中若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要及时向法院提交还款证据,并主动说明情况,便于法院在判决中直接扣减相应款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执行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