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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未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新增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如果一审起诉时遗漏了该项请求,二审才新增主张,法院会直接审理并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805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于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原则上不直接进行实体审理。法定处理规则为:先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诉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时,二审法院才可对新增诉求一并裁判。

本案中,上诉人胡某辉、李某娥在一审起诉时的赔偿请求清单中并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阶段才提出该项主张,属于典型的二审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由于被上诉人李某、胡某甲明确拒绝就该项诉求进行调解,因此二审法院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实体金额进行审理认定,仅告知上诉人可就该项请求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辉、李某娥系夫妻,二人在外地经营酒坊,开业前向胡某甲购买酒精,胡某甲联系李某负责运输。2022年10月21日,李某运送酒精到酒坊后,胡某甲使用李某提供的酒精泵卸酒,过程中酒精泵失灵导致酒精溢出,接触地面带电插线板引发火灾,造成胡某辉、李某娥、胡某甲三人均被烧伤。

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案涉火灾事故责任划分:李某承担60%责任,胡某甲承担20%责任,胡某辉、李某娥共同承担20%责任。后胡某辉、李某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胡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9964.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核定损失后作出判决,胡某辉、李某娥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遗漏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支持救护车费和后续治疗费,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过低。

争议焦点

1. 二审中新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诉讼请求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 一审认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关于新增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未主张该项费用,属于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上诉人应另行起诉主张,二审对该项请求及相关证据不予审查。

关于救护车费:上诉人仅提供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未提供正规发票,转账未备注用途、收款人非医疗机构,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为救护车费用,一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后续治疗费:本案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上诉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结合事故情节、李某娥的伤残程度、双方过错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低的情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805号
  • 案由:健康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前务必全面梳理赔偿项目,避免遗漏。常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伤情和实际情况逐一核对主张,避免因漏项需另行起诉,增加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2. 主张损失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各项费用尽量索要正规发票,转账时备注清楚款项用途,涉及交通费、救护车费等费用需留存对应支付凭证和就医记录相印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后续治疗费如有明确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在一审时一并主张,否则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需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会综合考虑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建议当事人结合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提出合理金额,避免因主张过高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4. 易燃危险物品交易需格外注意安全责任。酒精属于易燃高度危险物,运输、装卸均需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防护条件,提供装卸设备的一方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接收危险物品时,应当确保场地设施符合防爆等安全标准,安排专人监督操作,避免引发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