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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承包人主张只是帮工不用赔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8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地受伤后,劳务承包人抗辩其与发包方是帮工关系、与伤者不存在劳务关系,能否以此免除赔偿责任?建筑领域民工工资由总包方代发,能否否定承包人的雇主身份?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817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认定劳务分包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并非仅依据书面承包合同,而是会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事实综合判断:只要有承包人在班组工资表上作为负责人签字、伤者由承包人招募进场、承包人实际垫付伤者医疗费等核心事实,即便承包人事后主张合同是后补的、非本人签字,也足以认定劳务分包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成立。此外,建筑领域民工工资由总包方统一代发是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仅以工资发放主体是发包方,就否定承包人的雇主身份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咸宁梓山湖未来城项目木工劳务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杨某政,杨某政雇请徐某娣到工地做小工,约定报酬220元/天。2021年10月18日,徐某娣作业时踩空脚手架从三楼坠至二楼受伤,先后住院治疗73天,经重新鉴定构成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7%。事发后杨某政垫付徐某娣医疗费5万元,浙江某某公司垫付9万元。后杨某政上诉主张其与浙江某某公司是帮工关系、与徐某娣同为公司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浙江某某公司提交的《班组承包合同》、杨某政作为承包人签字捺印的班组工资发放表、徐某娣系杨某政招募进场、杨某政垫付医疗费等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杨某政与徐某娣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杨某政作为雇主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主要过错;浙江某某公司违法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存在选任过错;徐某娣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杨某政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杨某政承担40%赔偿责任,扣除垫付款后需向徐某娣赔付217431.62元;浙江某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扣除垫付款后需向徐某娣赔付177431.62元;徐某娣自行承担20%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81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建筑劳务承包人:不要随意在班组工资表、承包协议上签字,签字即视为对身份与责任的认可;若确实只是代班帮忙、并非实际承包人,一定要留存书面委托、聊天记录、报酬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身份,避免被认定为雇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2. 对于工地务工人员:进场时要明确招募自己的主体、工资核算负责人,尽量留存工头身份信息、带班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受伤经过证据,同时向工头和发包方两方主张权利,避免相互推诿。
  3. 对于建筑发包方:分包劳务时必须核验承包人的合法资质,禁止分包给个人;即便实际承包人有施工经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发包方会因选任过错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风险极高。
  4. 对于所有诉讼当事人:法院向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要以不会用智能手机、没看到短信为由缺席庭审,否则会丧失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直接承担不利判决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