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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厂房设备称出租人未按约交付能拒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租赁厂房设备后,以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资产为由拒付租金,这种抗辩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880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以出租人未按约交付租赁物为由拒付租金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租人未履行交付义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等事实。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对租赁物进行现场查勘、签署了认可租赁物现状的书面文件,且已实际进场占有、使用租赁资产的,再以“出租人未按约交付租赁物”为由拒付租金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会支持。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还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湖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科技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得咸宁某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项目厂房及设备的五年租赁权,双方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某甲科技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竞买保证金。

2024年3月15日,双方正式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首年租金340.51万元,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模式,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首年租金及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前,某甲科技公司就签署了《竞租人声明》,明确表示已亲赴现场查勘租赁物,对租赁物现状完全满意;合同签订后,某甲科技公司于2024年3月正式进场,但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年租金。经多次催告无果后,某再生资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并主张某甲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 某再生资源公司是否按约定交付了租赁资产,某甲科技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 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何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竞租人声明》明确其已现场查勘租赁物并认可现状,且已实际进场占有租赁资产,其主张出租人未按约交付租赁物,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某甲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某甲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欠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最后,何某作为某甲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1. 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12日解除;
  2. 某甲科技公司向某再生资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731139.5元;
  3. 某甲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返还全部租赁资产,并按约定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4. 某甲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681020元;
  5. 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88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方而言:在出租厂房、设备等资产时,一定要注意留存交付凭证,比如租赁物交接清单、钥匙签收记录、进场确认书等,明确交付时间和交付状态;如果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的,要妥善保管竞买人签署的现场查勘声明、竞价确认书等文件,提前固定“承租人已认可租赁物现状”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对承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查验租赁物的实际状况,确认租赁物的数量、质量、功能等符合自身使用需求后,再签署相关确认文件;如果租赁后发现出租人确实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异议,并留存好沟通记录、问题照片视频等证据,不能仅以口头抗辩就拒绝支付租金,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 此外,本案还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问题。如果您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一定要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否则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