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疑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刑终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务侵占案件中,辩护人提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涉案金额依据不足的,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刑终8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职务侵占等涉及大额财产损失认定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种类之一,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就会否定其证据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核心需审查三项要件:一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对应法定资质;二是鉴定所依托的检材是否来源合法、客观全面、真实有效;三是鉴定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若鉴定意见满足上述要件,且依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即使辩护人提出笼统的异议,只要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仍会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虽主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关于货物抵款、未付加工费的认定依据不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资质瑕疵、程序违法或检材失实等问题,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驳回了该项上诉理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上诉人李某在担任湖北某某饮料工业有限公司“水果时光”项目负责人期间,伙同负责产品出入库监督、盘点工作的原审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库存报表上报公司的方式隐瞒真实库存,私自将公司出资生产的黄桃罐头占为己有后低价对外销售。
为掩盖侵占事实,李某还以开展电商业务为名,找到某某公司负责人尚某商议,成立两家由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并安排其女友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假借两家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采购合同,通过对公账户回款制造正常销售的假象,诱使被害单位继续加大生产投入。
经查,李某将侵占所得销售款2400万余元全部转入其个人及实际控制的账户,用于购置房产、车辆、金银首饰、奢侈品及消费旅游等,其中向王某支付好处费共计31万元。经湖北某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会计鉴定,李某等人共计侵占425g规格黄桃罐头1064万余罐、210g规格黄桃罐头48万余罐,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3142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1万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单位剩余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购置的财物拍卖后折抵退赔款。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一项核心上诉理由为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金额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系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客观全面的检材按照法定鉴定程序作出的审计结果,鉴定程序合法且形式要件完备,并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采信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辩护人所提鉴定依据不足的意见无有效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12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刑终80号
- 案由:职务侵占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需有具体依据。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仅以“金额认定不准”“依据不足”等笼统理由否定鉴定意见效力,需针对性指出鉴定存在的资质问题、程序违法问题、检材来源或真实性问题、鉴定方法不符合行业规范等具体情形,并尽可能提供相反证据,才可能推动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排除该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增强异议的说服力。
-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要尽早提出。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若对司法会计鉴定有异议,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尽早推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避免到二审阶段才提出异议但因无充分证据被驳回的被动局面。
- 主动退赃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需满足“主动”要件。本案中李某还提出一审未认定其主动退缴情节的上诉理由,但法院查明扣押在案的房产、车辆等均系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查获,并非李某主动退缴,且其自案发至二审始终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因此未予认定该从轻情节。在此提醒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若想通过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应主动、尽早向办案机关退缴,待侦查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后再主张退缴,无法获得从轻量刑的优待。
- 认罪认罚虽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并非必然大幅减刑。本案中李某虽当庭认罪认罚,但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该情节并予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赃退赔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未支持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当事人切勿误以为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能获得大幅减刑,量刑仍需结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情节综合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