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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约定十级伤残仅赔1%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随州(2025)鄂13民终7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险合同中约定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赔付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方能否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3民终762号生效判决分析: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关键看其是否对比例赔付的具体内容采用了字体加大加粗、下划线、特殊颜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若仅对“特别约定”等栏目名称加黑,未对核心赔付比例内容作特殊提示,不能认定其尽到了提示义务。同时,十级伤残1%的赔付比例明显低于一般社会公众对伤残赔偿的合理预期,违背公平原则,投保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粉体公司系从事粉体生产销售的企业,王某于2023年3月起在该公司从事叉车驾驶及粉体搬运工作。2023年7月,王某在工作中疏通堵塞的机器时,因同事田某合闸导致右前臂被机器挤压割伤,住院治疗30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某某粉体公司为王某等5名工人在某某财险随州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死亡/伤残限额4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投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但仅“特别约定”四字作加大加黑处理,具体赔付比例内容未作显著提示。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保险赔付比例及责任承担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雇主责任险中“十级伤残赔付比例1%”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十级伤残1%赔付的条款属于比例赔付类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次,某某财险随州公司仅对“特别约定”栏目名称加黑,未对具体赔付比例内容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也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最后,十级伤残对应1%的赔付比例明显低于一般社会理性人的合理预期,不当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按照十级伤残对应10%的标准计算伤残保险金。

裁判结果: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保险赔付比例的认定,某某财险随州公司应按10%比例支付伤残保险金,扣除已赔付的部分,还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41939.86元;同时改判某某粉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8749.0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3民终762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需重点核查核心条款:不少企业投保时只关注保额高低,忽略了伤残赔付比例、免赔额、免责范围等核心条款,容易出现“高保额、低赔付”的情况。建议企业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对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对赔付比例进行协商调整,确保保险能真正分散用工风险。
  2. 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包括比例赔付、免赔额、责任免除等),保险公司不仅要在投保单、保险条款中以显著方式提示,还要对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或通常标准承担赔付责任。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过错: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用人单位承担60%的主要责任,原因是同事田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违规合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王某徒手疏通机器,自身存在过错,自担40%责任。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勿贪图便利进行危险操作;用人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培训,避免事故发生。
  4. 受害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后,若用人单位怠于向保险公司理赔,伤者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减少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