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私人建房刷外墙摔受伤该找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1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自建房改造施工过程中,工人不慎受伤的,应当向谁主张赔偿?如何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一起干活的工友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1254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劳务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即提供劳务方是否接受接受劳务方的工作安排、管理监督,劳动报酬是否由接受劳务方直接发放。如果承包人喊来的“工头”仅负责介绍工人、和大家一起按工日领工资,没有从中赚取差价、也不负责施工管理,那么工人的实际雇主仍是上家承包人,而非介绍人。
同时,个人合伙需要满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仅仅是共同为他人提供劳务、按出工天数领取报酬的松散组队,不构成个人合伙,其他工友无需对受伤工人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湖北省建始县农户茹某因自家民族村寨改造,与陈某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将瓦屋面、墙面装饰等工程整体承揽给陈某施工。后陈某联系熊某,让其帮忙找工人做外墙粉刷工作,熊某遂邀约马某、徐某、江某等人共同进场施工。施工期间,陈某安排管理人员李某负责现场管理、安排每日工作,工人工资由陈某统一核算发放,熊某与其他工人一样按工日领取报酬,未从中赚取任何差价。
2022年7月14日,马某站在约1.8米高的脚手架上刮外墙腻子时,不慎脚滑摔落受伤,事发时马某未佩戴安全绳。马某受伤后先后在建始县某某医院、巴东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马某将陈某、熊某、徐某、江某、茹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茹某与陈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马某与陈某之间系劳务关系。茹某选任无施工资质的陈某承揽工程,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的责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50%的责任;马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佩戴安全绳作业,自负40%的责任。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将外墙粉刷工程承揽给熊某,熊某才是马某的雇主;马某与徐某、江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其他工友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且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不应采纳鉴定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承揽工程后,熊某仅负责邀约工人共同施工,工人工资由陈某发放,施工由陈某安排的人员管理,熊某未从其他工人的劳务中获取利润,故陈某是案涉劳务的接受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等人共同为陈某提供劳务,无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约定,不构成合伙关系。诉前鉴定已通过微信群组织各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1254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发包方需明确合作性质,规避用工风险:如果个人承包工程后想将部分工作外包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范围、成果要求、报酬结算方式(按工程量结算而非按工日)、施工管理责任、安全责任承担等核心内容,同时核实承揽方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实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务工人员需明确雇主身份,留存关键证据:进场施工前,要清楚了解自己是给谁干活、工资由谁发放,保留好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现场管理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受伤事故,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发包方、雇主固定事实,避免后续责任主体推诿扯皮。
- 高处作业务必做好安全防护,降低自身风险: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高处作业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正确佩戴后再上岗作业。若雇主未提供防护设备,有权拒绝施工,否则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的,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 对鉴定程序有异议要及时在一审阶段提出:诉讼过程中,若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程序合法性有异议,应当在一审阶段及时提出,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若一审中未提出异议,二审仅以程序违法为由否认鉴定效力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