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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约定还款期限起诉后撤诉再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13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借条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曾就该笔借款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数年之后再次起诉主张债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1333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并非当然从债权人首次起诉撤诉之日开始计算。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本金约定过明确的履行期限,同时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曾明确向债权人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尚未确定,债权人即使曾起诉后撤诉,数年后再次起诉也不当然超过诉讼时效。

具体到本案中,债务人廖某红出具的借条仅约定了借款金额,未明确还款时间,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中仅约定了逾期支付利息的抵押权行使条件,不能以此推定借款本金的履行期限,且廖某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明确向梁某元表示拒绝偿还借款,因此梁某元在2025年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1月26日,廖某红向梁某元借款,梁某元预扣首月利息8500元后实际交付了借款,廖某红出具金额为87000元的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18年3月,梁某元就案涉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2019年至2024年期间,梁某元持续向廖某红主张债权未果,于2025年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廖某红上诉称梁某元撤诉后未再主张权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曾以现金方式偿还了5个月利息,一审未予采信存在错误。

法院观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本金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廖某红也未举证证明曾明确向梁某元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尚未确定,梁某元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廖某红主张已现金偿还部分利息,仅提交了证人证言,无收条、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成立,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某红、杨某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梁某元偿还借款本金42333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133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要误以为起诉后撤诉就会自动重新起算3年诉讼时效。建议无论是否曾起诉,都要定期通过短信、微信、书面催收函等可留痕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妥善保存催收证据,避免后续因诉讼时效问题承担不利后果。涉及还款的,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都要及时确认并留存凭证。
  2. 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已经偿还借款,尤其是以现金方式还款的,一定要让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确认还款事实,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承担重复还款的风险。如果确实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明确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时也要留存证据,否则诉讼时效不会起算,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
  3. 关于现金还款的举证问题: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主张已现金还款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需要有收条、当事人确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建议民间借贷的所有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正规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需现金交易的务必留存书面凭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