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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民宿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各方该担多少责?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9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入住民宿期间因使用无排气筒的燃气烤火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民宿经营者、房屋出租人、燃气经营企业、受害人各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民宿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会因经营模式区别于传统宾馆而降低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94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业态差异而降低标准——无论是传统宾馆还是新兴民宿,只要是对外提供住宿服务的盈利性经营场所,其经营者都要尽到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

针对本案中各方的责任划分,法院结合过错程度认定如下:

  1. 民宿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50%):作为民宿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房屋内所有设施的安全性负有把控义务,明知或应知房内的燃气烤火炉未安装排气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放任顾客自由使用;且未安排常住管理人员值守,导致事故发生后住户无法及时获得救助,扩大了损害后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房屋出租人承担次要责任(10%):将登记为民用性质的燃气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民宿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燃气用途变更手续;且自行设置室内燃气管线、提供案涉有安全隐患的烤火炉,未尽到房屋的适租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 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次要责任(10%):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每年至少一次的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仅委托社区工作人员张贴安全告知书不能替代专业的入户检查,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受害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30%):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却在密闭空间内使用无排气筒的燃气烤火炉,在身体出现头晕等中毒前兆时未及时采取通风、自救措施,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更新,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瞿某乙入住利川市某某民宿营业部经营的民宿房间,使用房内未安装排气筒的天然气烤火炉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该民宿房屋系杨某出租给民宿经营者,房屋用气性质登记为民用,实际用于商业民宿经营;利川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对案涉房屋户内燃气设施进行过专业安全检查。

争议焦点:1. 民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否低于传统宾馆?2. 民宿经营者、房屋出租人、燃气经营企业、受害人各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 1.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因民宿与宾馆的业态差异而降低标准。民宿作为盈利性住宿经营者,对房内设施安全性负有把控义务,明知烤火炉无排气筒仍放任顾客使用,且未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导致延误救治,存在主要过错。 2. 房屋出租人杨某将民用燃气性质的房屋用于商业民宿经营,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自行设置燃气管线且提供案涉有隐患的烤火炉,未尽到适租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 燃气公司未履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仅张贴告知书不能替代专业入户检查,存在过错。 4. 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密闭空间使用燃气取暖、身体不适未及时采取自救措施,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三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受害人瞿某乙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利川市某某民宿营业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房屋出租人杨某、利川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946号
  • 案由:生命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宿经营者需注意:不要误认为民宿不同于宾馆就可以降低安全管理标准,只要是对外经营的住宿场所,都要尽到与宾馆相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定期全面排查房内燃气、电器、消防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存在危险的设施要及时移除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无论旺季淡季,都要确保有应急联络人24小时可联系,能及时响应住户的求助,避免因延误救治扩大责任。
  2. 房屋出租方需注意:如果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经营(如民宿、餐饮、办公等),一定要及时向燃气、水电等供应部门申请变更使用性质,不要擅自将民用设施改为商用;出租时要确保交付的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对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情况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不能“一租了之”,否则因设施隐患或用途违规造成事故的,出租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 燃气经营企业需注意:仅张贴安全告知书、发放宣传材料不能替代法定的入户安全检查义务,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年至少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专业安全检查;遇到用户不在家无法入户的情况,要留存好到访不遇的书面证据(如张贴的到访告知单照片、通知记录等),否则可能因未尽到检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4. 普通消费者需注意:入住民宿、宾馆等住宿场所时,要先留意房内燃气、电器设施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使用燃气取暖、洗浴时一定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密闭空间长时间使用燃气设备;如果出现头晕、恶心、乏力等一氧化碳中毒前兆,要立即开窗通风,尽快转移到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及时求助,不要硬扛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受害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征和律所对本案的梳理,只要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死亡原因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各方对死因无充分相反证据的,即使未进行尸检,也不影响责任的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