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除后未约定的保证金能直接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9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解除时未明确约定处理的保证金,合伙人能否直接要求对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970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人主张返还特定合伙出资(如保证金、垫付款等),需以对应合伙事务已完成清算、明确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为前提。若双方存在多笔独立的合伙事务,解除协议仅对其中一笔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未纳入清算范围的合伙款项不能单独主张返还,权利人需待对应合伙事务整体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另行主张权利。
实践中,不少合伙人会在不同项目上分别合伙,若解除合伙时未明确清算范围,很容易出现“某笔款项是否已经处理”的争议,此时法院会优先审查解除协议的明确约定,不会轻易推定款项已被纳入清算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在湖北巴东合伙经营“多多买菜”配送业务,同年6月向某加入合伙。2023年4月,三人协商在野三关独立经营配送业务,成立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约定投资、利润、亏损均平摊。2023年5月,李某通过巴东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向张某转账22000元,备注为“野三关分仓款”“开仓物资采购”,用于缴纳平台保证金及采购物资。
因经营不善,三人于2023年6月19日签订《投资分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2022年3月的合伙协议,由李某分别向张某、向某返还投资款8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解除后三方就野三关及巴东县多多买菜项目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但未提及案涉22000元保证金。
2023年12月,张某收到多多买菜平台退还的保证金3万元。李某认为该22000元是其个人出资,张某应予返还,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的22000元保证金,能否在未对对应合伙事务进行整体清算的情况下,单独要求张某返还?
法院观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22000元属于三人合伙经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野三关分仓项目)的出资,三方签订的《投资分红解除协议》仅处理了2022年3月的巴东多多买菜合伙事务,并未对该笔款项对应的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目前该合伙事务的出资、盈利、亏损情况均不明确,李某径行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可根据清算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推定保证金已纳入解除协议处理的依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97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解除时务必明确清算范围:签订解除协议时,要清晰列明本次清算对应的合伙项目、包含的财产类型(投资款、保证金、设备、应收款、债务等),避免用“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这类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对清算范围产生争议。
- 多笔合伙事务要分别清算:如果合伙人之间有多个独立的合伙项目,解除时应分别签订清算协议,明确每个项目的处理结果,不要混同在一份协议里,避免出现“某笔款项属于哪个项目、是否已处理”的争议。
- 特定用途款项要单独留证:对于保证金、垫付款、专项采购款等有特定用途的合伙资金,要留存好转账备注、沟通记录、用途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和归属,避免与普通投资款混同。
- 主张返还款项需先完成清算:如果合伙项目尚未清算,不要直接起诉要求返还特定出资,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建议先与其他合伙人协商清算,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再根据清算结果主张财产分配。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手写账单的证明力问题:如果仅有单方手写的算账草稿,没有其他合伙人签字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伙人算账时一定要形成各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清算文件,避免后续扯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