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能以疫情为由按活期利率计息吗?征和律所结合潜江(2025)鄂96民终6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能否以新冠疫情导致项目资金回流困难为由,请求法院按照一年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64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处理原则——即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是法定标准。
新冠疫情虽可能对部分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造成影响,但并不属于可以直接调减法定利息标准的法定免责事由。发包人仅以资金回流困难为由要求将利息标准调低至活期存款利率,既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因为承包人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计算利息符合当前市场融资成本的普遍水平。
本案中,因双方未就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作出约定,法院判令按同期LPR计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调低利息的主张未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先后将其开发的潜江春溪集项目土石方工程、示范区临时围挡工程发包给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分别签订了《土石方合同》《围挡合同》,对工程范围、固定总价、付款进度、商业承兑汇票贴息方式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2月签订《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将土石方工程的计价方式调整为固定总价6270798.13元(含税),并明确商票贴息款计入固定总价。
建筑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房产公司使用。2024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提交了两份合同的完整结算资料,但房产公司收到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经核对,房产公司累计已付工程款5199131.56元,尚欠付2087598.85元。
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关于工程款及按LPR计息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受新冠疫情影响项目销售受阻、资金回流困难,一审按LPR计息显著偏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按一年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争议焦点
案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房产公司以新冠疫情导致资金困难为由要求按一年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建筑公司已完成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房产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建筑公司诉请按同期LPR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房产公司以疫情导致资金回流困难为由要求调低利息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潜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96民终64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施工企业而言:一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建议约定不低于LPR的利率标准,同时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二是要注意留存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结算资料提交的书面凭证(如签收单、快递记录、邮件截图等),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依法主张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息;三是若发包人以疫情、资金困难等为由拖延付款,应及时通过书面发函、协商对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尽快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发包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 对发包人而言:一是若因疫情、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应主动与施工方协商,争取达成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书面协议,明确延期期间的利息标准,避免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二是不能想当然地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违约责任,疫情并不当然构成免责事由,只有在疫情确实构成不可抗力且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能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且需对疫情的影响、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三是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核并反馈意见,避免因逾期未答复被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商业承兑汇票贴息的计算争议,不同合同对贴息的约定表述不同,法院会结合合同文义、交易习惯、补充协议约定等综合认定。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商票贴息的计算方式(是固定比例还是年化利率、贴息期限、是否计入工程款总价等)作出明确、无歧义的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